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11 06:05

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

近年来,明星代言理财产品、美妆产品等翻车的案例时有发生,引发网友热议与批评。没想到娱乐圈“好好先生”潘粤明近日也因广告代言发生了翻车。据悉,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

首先,我们来看看潘粤明到底是因何违法被罚。2021年3月,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而该饮品属于保健食品。《广告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另外《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明星代言违反前述规定的法律责任,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广告法》的规定,除了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以外,还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也是不得使用代言人推荐、证明的。因此,明星们在接代言的时候务必特别注意,对保健、医疗等领域的产品不应接代言。

除了前述特定产品的代言禁止,明星等在接代言前以及代言时也有特定的行为规范。具体来说,明星等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实事求是,不得虚假、夸大等,否则将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并且,《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因此,明星等自己使用代言产品是基本的法律要求,没必要以此作为自己的职业道德标榜。

最后,若是明星代言的产品导致消费者损害的,明星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而言,若明星代言属于虚假广告,并且其产品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若是该商品、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则明星代言人要与广告经营者、生产销售者等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若是在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代言的产品等是前述商品、服务以外的内容的,要是造成消费者损害,那么若是该明星代言人是明知广告是虚假广告还作为代言人推荐、证明的,那么就要与广告经营者、生产销售者等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而言,对于之前明星频频翻车的理财产品代言,若是其明知该理财产品属于虚假广告仍代言,那么就要对受害者损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些理财产品的经营者甚至可能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若是明星在明知合作者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仍代言,那么就会成为刑事犯罪的帮助犯,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明星借助自己的人气帮助推广产品、服务等,会使得商品、服务的销售面大大拓宽。因此,明星代言人更是应该对代言产品、服务的选择慎之又慎,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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