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暴雷明星代言人是否担责?银保监会风险警示明星代言五大模式,点名泛亚有色、中晋系

发布时间:2024-12-11 06:36

原标题:金融产品暴雷明星代言人是否担责?银保监会风险警示明星代言五大模式,点名泛亚有色、中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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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邹璐徽

4月22日,银保监会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风险提示》称,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星代言五大模式盘点,粉丝集资乱象不可忽视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总结了五种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的模式:

一是为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三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四是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五是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此外,银保监会还点名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导致的一些集资乱象,还有的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有可能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不可盲信明星代言,选择金融产品需“三看一防止”

银保监会表示,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

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消费者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可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监管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要了解产品类型、条款、风险等级、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资理财风险和收益并存,消费者面对营销宣传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如实地披露了风险和收益,以防被误导或欺诈。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不要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

四要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监管再次明确: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此前,随着网贷产品陆续迎来清退,不少网贷产品代言人明星在投资人维权声讨中身陷舆论风波。

其中,主持人汪涵以及乒乓球主教练刘国梁均曾因代言P2P平台“爱钱进”而陷入争议,并相继被众网友催债数次登上微博热搜榜单,两人团队为此出面回应,汪涵团队表示,对用户“遭遇资金兑付困难感到十分痛心……也在尽最大努力,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方解决”;刘国梁为代言“爱钱进”道歉。“每个公民的财富都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为理财产品代言的娱乐明星远不止以上两位,如杜海涛代言的理财产品“网利宝”2019年出现逾期支付,警方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3月1日,王宝强代言的“团贷网”在2019年3月爆雷;大鹏董成鹏作为品牌代言人的“小牛在线”则在2021年1月8日被深圳南山警方在线立案侦查……此类合作不胜枚举。

此次银保监会点名的“中晋系”集资诈骗案以及“泛亚有色”中则是前几年出借人与明星代言人矛盾的主要代表。

2015年,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陷入涉及22万投资者400多亿元的兑付危机事件,知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因被当做该机构站台者之一而接连被群众“围堵”,陷站台危机;“九球天后”潘晓婷泽因代言“中晋系”产品更是因此陷入法律诉讼,并因此退还全部的代言费用。

有关明星代言人是否应该承担代言产品暴雷风险责任,一直争议不断。对此,银保监会在此次《风险提示》中也明确表示,代言人和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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