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明星被查,税务局再出手:这招税务筹划别再用了,罚款比税多
邓伦偷逃税被查,补税、滞纳金、罚款合计1.06亿。他不是第一个被查的明星,也不是最后一个。2022年及以后,明星、网红等高收入群体,都是稽查的重点之一。
邓伦被查之后,很多人过来问: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取得的收入难道不是经营所得吗?他们这样操作哪里不对了?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偷税被罚?
包括之前出事的薇娅、雪梨、林珊珊等一众人的偷逃税,税务局都是这样披露的:转换收入性质偷税。以最新的邓伦为例:
在2019年-2020年期间:
邓伦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很多人据此以为,明星、网红等设立工作室(个人独资)就是转换收入性质,就不能按经营所得交税,否则就是偷税。
其实,大家忽略了重要的四个字眼:虚构业务。并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能按经营所得缴个税,而是虚构业务是属于偷税。
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业务真实,网红、明星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然后按经营所得来交税,没什么问题。
但是如果按照正规的财务流程来进行的话,就算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按经营所得收入缴纳个税,并不能比直接按劳务报酬交个税节税多少。因为国家在制定税法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正常情况下:网红、明星等按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和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总体算下来,税负其实是差不多的。
我们给大家举个例子:
比如某网红,年含税收入2500万,在不考虑经营成本和各种附加扣除的情况下,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按经营所得需要交的个税金额如下:
不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交的个税金额如下:
你看总体算下来的话,金额差距并没有多明显。劳务报酬虽然最高税率是20%,但是可以有20%的减除费用。所以,最终算下来,跟最高税率35%的经营所得,缴纳的税款差别不太大。
所以,很多明星、网红等开始动歪脑筋,利用“税收洼地”的空子,进行虚构业务转变收入性质。
在税收洼地,成立公司进行经营的话,税费可以有地方留存部分的返还,返还比例有的在80%以上。如果你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享受到核定征收,按收入的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的话,交税就会大幅减少,以前面的例子来讲,如何按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500万的收入,只要交税:
你看,只有原来的十分之一都不到。
说白了就是很多明星、网红,为了享受核定征收的政策,虚构业务转变收入性质,进而少交巨额税款。
所以,如果仅仅是出于少交税的目的,而通过成立多家个独的形式进行避税,妥妥的会被查被罚,所以这种所谓的税筹,一定不要再用了,不然罚款比税多。
如果是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真实的业务,又能经得住税务局的调查的话,成立个独企业,不会有什么问题的。不过,对于网红和明星而言,这种操作根本行不通,“实质经营”"合理商业目的”等就已经给卡死了。
当然,税务局披露的信息有限,以上内容是我们根据已掌握信息的分析猜测,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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