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大家谈:公众人物应有基本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11 06:53

  鲁健:这里边一方面是假冒伪劣产品,另一方面就是虚假广告。刚才邱律师也谈到,比如有些可能是保健品,这个特别多,保健品通过各种各样的电视栏目,请一些明星夸大它的功效,甚至把它简直吹得比药品还要功能齐全了,这种其实也是属于虚假广告。像这种如果是明知,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这个应该目前没有法律条文。

  鲁健:这是广告法。

  邱宝昌:保健食品没有治疗和预防的功能,它不能讲疗效。所以,所有的保健品、非药品不得宣传治疗的功能和疗效。

  鲁健:这是广告法规定。

  邱宝昌:还有药品广告法都有规定。

  鲁健:如果明星明知道,采取一种夸大的表演,明知道它的功效有限,但是采取夸大的或者是一种明显违背……

  邱宝昌:你没吃过,你说有效,有效。

  鲁健:夸大功效,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王总,我听这两位说还是觉得保健品、药品这两类是风险最大的,是不是你们测试的满意度调查里,名人避开这两项就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了。

  王堃:不是这么简单的问题,去年姜昆老师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大家开了一个玩笑,以后大家要谨慎代言,不代言皮鞋。其实代言任何一个产品,现在应该增加法律意识,怎么了解一个产品的性能。反过来,商家在找明星代言的时候,也应该慎重选择一些更好形象的明星去做代言,这是一个双向的。

  司法解释背后连带的责任问题

  鲁健:不仅仅是法律意识提高,通过这样的一个引起大家关注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而且还有一点,也规范政府的行为。因为确实我看到很多网友针对这个问题说,光追究明星的责任,比如说一个假冒伪劣产品怎么拿到批号的?或者说它没有拿多批号怎么就流通到市场上?相关的政府的批准、审批的官员,还有监督的官员,他们是不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邱宝昌:我非常同意鲁健的这种观点,一定要追究产品的制造者、商品的销售者、审批者、监管者,还有一个就是广告的发布者,所有的虚假广告最后一关在哪儿?在发布传播这一块。

  公众人物应有基本的社会责任

  主持人:其实我们聊天前也看了看网友的反应,其实他们是分成三派的。第一派,我们应该很中立地来看这个事情,跟三位的观点是一样的,不光是要看明星本人,还要看各个行业的监督。另外一派是觉得,你拿了重多而且又非常高额的广告费之后,你就应该把这些事情都做完了。还有一派是觉得,明星也是人,应该考虑不到这么全的问题。所以,大家的观点还是各抒己见的。当然可能明星代言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们还发现有一个现象,跟现在的仇富心理是不是有点挂钩,觉得名人拿了这么多高额的广告费,你为什么还去没有做全这件事情,他们心里觉得很不平衡。觉得你们收入比我们高,还欺骗我们老百姓,心里很过意不去。

  鲁健:不谈仇富心理,这不是很明显的仇富心理的表现,就从人们正常的心理判断,我只是作为一个正常人,我心想你是名人,你就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对于入口,关系到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食品和药品,如果明知道还要做这种事,确实是有违你作为一个社会公众人物的一个基本的社会责任。从正常的心理判断来讲,对这种行为可能也非常厌恶,倒不一定是说他拿了多少钱的原因。

  邱宝昌:有两方面,一种方面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讲,因为你拿了这么多代言费,造成对消费者的伤害,没有任何责任,这实际上是对明星不公平,从权利义务对等来说,你拿了代言费就应该对它负起责任,如果出现问题,你有什么样的责任,原来没有,现在在《食品安全法》里已经有了,我相信在未来的《广告法》当中肯定也有,让他承担责任,这是第一点。

  第二,公众人物。公众人物靠自身、各方面一步一步成长,一定要具有法律的意识、法律的责任,鲁健刚才讲得特别好,一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因为你是社会的标杆,某个领域当中大家都向你学习,可能有的是崇拜你,有的是非常喜欢你,你一定要对得起喜欢你的老百姓,要对得起培养你的整个社会的环境。所以,你应该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

  鲁健:其实明星之所以厂家能够找你代言一个广告,主要也是因为你从公众当中积累的一定的社会美誉度。这个品牌之所以找你,一方面是因为通过你的知名度,能够带来这个品牌的知名度。另外,你作为公众人物社会的可信度,使得他对这个品牌产生一定的信赖。如果说你要是说代言虚假广告,相当于对你自己自身一个最大的迫害。

  邱宝昌:对社会危害。

  主持人:接着鲁健刚才说,他说明星其实是积累起众大大家对他的呵护和关注成长起来的一群人,其实背后我们想到还有两个字:媒体。媒体可以说是把星造起来的一个平台,广告都是在各大媒体,不管是报纸、杂志、电视台来播放,他们是一个传输的渠道和途径,对于媒体来说,王总,您觉得他们如果是在这个事情有假药、劣药出来之后,他们承担责任吗?

  王堃:承担责任。其实《广告法》里已经明确规定,你发布虚假广告,在发现了以后工商局是可以对它进行惩罚的。

  邱宝昌:但是这个责任不够,我想接着王总的话题讲,广告法第38条有明确规定,广告主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民事责任是广告主承担,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是要尽到审查义务的,他是没有责任的。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虚假广告满天飞,为什么有这么多虚假广告,因为媒体没有责任,因为他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我不是未尽审查义务,也就是明知和应知虚假广告你发布应该承担责任,但是经过我审查,认为它不是虚假广告,手续全,谁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审查是一个义务,不是责任的问题是吗?

  邱宝昌:义务跟责任在这里是一样的。

  主持人:是强制性的一个东西。

  邱宝昌:强制性,必须得。但是我审查了,不承担责任。它就是明知和应知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是明知和应知,反过来,你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主持人:冯小刚说过我如果在电视台播出了一个方便面的广告,是让台长吃一百盒或者一亿盒方便面吗?这不现实。是不是邱律师的话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鲁健:这里有什么问题呢?确实有很多非常负责任的电视台,他在播放广告的时候,可能对它所有的手续都已经认真检查过,他也确实是手续完备。但是他在播放这个广告之后,由于某种环节,又产生了这种问题。

  广告法还需要完善

  邱宝昌:我可补充一点,为什么很难判断呢?我都尽到审查义务了,因为你把材料给我的时候,我把原件和复印件要比对,原件还是你的,我留的是复印件。什么样的原件呢?我无法判断,是真实的原件还是假的原件,有的人造假。《广告法》还需要完善。就是你怎么尽审查义务,怎么才能避免不是明知或者是应知。媒体的责任又是什么?

  鲁健:还有专家扮演,前段时间说一个专家扮演了好几种商品的教授,其实就是一个演员。像这样的话,其实作为媒体来讲,他肯定心里是心知肚明,但是因为很多地方电视台确实经营也比较困难。

  主持人:还是利益驱动。

  鲁健:全靠广告。所以,最重要的还是法律的宽严怎么结合。当然不可能出现像冯小刚所说的极端的情况,一个媒体一个电视台台长为了判断一个情况,我非得去把这个产品试用几年。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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