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从明星、主播偷逃税案看行政处罚的“重”与“轻”

发布时间:2024-12-11 06:56

文:杨春艳 

    《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围绕明星、主播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笔者重温了自2021年8月郑爽案以来明星、主播们所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

1、郑爽

处罚: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2、邓伦

处罚: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邓伦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3、朱宸慧(雪梨)

处罚:综合考虑朱宸慧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4、黄薇(薇娅)

处罚: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5、平荣(驴嫂平荣)

处罚:综合考虑平荣在稽查立案后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的税款和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的税款处0.6倍罚款。

这些个案,围绕“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笔者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进行了如下梳理:

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法律规则

从法律位阶排序,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法律规则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3、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办法。

(一)两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此两部法律明确“偷税”应受行政处罚,处罚的具体内容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来作出。

(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第七条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就税务行政处罚的作出,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处罚幅度的影响因素: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三)三地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郑爽、邓伦偷逃税款案,分别由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第四稽查局查处;朱宸慧(雪梨)、黄薇(薇娅)偷逃税款案,由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平荣(驴嫂平荣)偷逃税款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故,笔者选取了上海、浙江、广东三地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5号)

1、一档处罚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程度:无

2、二档处罚标准: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程度:三年内发生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偷税行为的、恶意收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偷税的、不予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

3、三档处罚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程度: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1、一档处罚标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违法程度:一般。

2、二档处罚标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5%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30%以下的;违法程度:较重。

3、三档处罚标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60%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违法程度:严重。

《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

1、一档处罚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违法情节: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违法程度:较轻。

2、二档处罚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违法情节: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违法程度:一般。

3、三档处罚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情节: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违法程度:严重。

上海、浙江、广东三地税务机关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不完全相同,上海更关注纳税人的主观方面;浙江似乎简单直接,就是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占比来划分处罚基准;广东结合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占比两方面来适用处罚幅度。三地相比较,总体上,广东的处罚裁量更“温柔”。

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个案适用

(一)“重”处罚

1、郑爽偷逃税案

郑爽案中的处罚分别是“4倍”和“5倍顶格”。按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违法情节为“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外部公开信息,无法看到在税务机关进行稽查时,郑爽是否“逃避”、“拒绝”。但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中的相关表述和要求,笔者推测郑爽没有很好的进行“自查自纠”。

该通知提到了“‘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要求“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应进行自查,明确“切实纠正影视行业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措施”。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该案答记者问也提到“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依法从严进行处罚”。由此可见,认识问题的主观态度非常重要。这是税务行政处罚中考量违法情节的重要方面。

2、邓伦偷逃税案

同样是“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该案既有按补缴税款处0.5倍罚款的,也有按补缴税款处4倍罚款的。“4倍罚款”的由来,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该案答记者问时提到“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

如前所述,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违法情节为“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那“自查”是否也属于此处的“检查”呢?

笔者检索到2005年一篇来源于新华社的文章——《辽宁省大连市地税局在纳税检查中让纳税者先自查》(www.gov.cn,2005年11月29日),该文提到:从今年开始,他们在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同时,增加了“自查提醒通知书”和“纳税自查情况报告表”两种文书,给纳税人3天时间进行自我检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检查。笔者又查阅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该办法后附的“税务稽查案源清册”中列明了“是否允许自查”的选项。

由此,笔者理解“自查”实际是“稽查”的一部分或其中的一个环节。笔者以为“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中的“检查”,不仅仅指税务机关“进场”的检查,也包括税务机关要求的“自查”。

(二)“轻”处罚

除郑爽案外,其他四个案件中均有处以1倍以下罚款的处罚内容。这些“轻”处罚,纳税人的共性表现主要有:配合检查;主动补缴税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而邓伦、黄薇两案中,均出现同样的违法事实,但出现了“两极”的处罚幅度选择,“重”处罚如上文所述,“轻”处罚均选用了当地处罚基准对应档位中的最低数。税务机关在回复此两案中这一“轻”处罚时均提到“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的情形。

上述表现、情形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列举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法律规则对纳税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结合前述五个案例,笔者以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法律规则应会对纳税人的行为起到如下指引作用:

日常经营环节,须高度关注发票合规事宜,排除恶意收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的可能性。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自查,纳税人应认真对待,不可敷衍了事。

无论自查、稽查,纳税人均应积极配合;确实存在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形时,应主动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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