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聚焦丨“清朗行动”背景下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纠纷司法裁判要旨

发布时间:2024-12-11 06:58

​​2016年国家网信办牵头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至今已经第七个年头。近两年,“清朗行动”的治理目标越来越明确,整治行动越来越具体,将网络造谣、侮辱攻击作为治理重点之一。审视所谓“饭圈”,某些粉丝为了偶像无所不用其极,无底线查探偶像隐私、粉丝间线上对骂、线下约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甚至无视法律红线、道德底线。更令人担忧的是,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被裹挟其中成为“工具”,不仅荒废了学业,更给社会添堵。可以说,“饭圈”之弊愈演愈烈,治理尤为紧迫。

本文针对“饭圈”职业黑粉、“饭圈”粉丝侮辱诽谤、造谣攻击、恶意营销等侵犯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网络侵权乱象进行分析,援引代表性维权案例,以期通过司法裁判规则的总结为规范网络言论提供法律指引。

01、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利益的完整性和不容侵犯是任何公民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众所周知,从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公众人物有义务让渡一部分自身的人格利益,但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并非可以无底线的践踏,而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基本可以清晰勾勒出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边界。

02、网络环境下侵犯公众人物人格权状况及特征

公众人物网络侵权案件案由主要为名誉权侵权,除此以外还呈现包括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复合型案由。名誉权侵权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诽谤、侮辱、诋毁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侮辱指用侮辱性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北京作为文化中心汇聚着大批以演艺明星为代表的公众人物,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地区涉网侵害人格权案件的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报告以涉网侵害名誉权案件为研究样本,通过判例样本披露了网络侵犯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实际状况。

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41948件,结案33521件。受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其中,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1075件,占比28.02%。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即案件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共计125件,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占比70%,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原告共涉及34名演艺工作者,职业多为演员、歌手,受到广泛关注的原因包括出演热播电视剧、网剧等影视作品及参与选秀综艺节目等。

涉诉侵权行为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使用“饭圈”特有语言成为显著特征。其中,涉嫌捏造事实的案件有105件,涉嫌使用侮辱性语言的有29件。涉诉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社交平台。

涉诉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主要特点:

1、被告实施侮辱特定明星的行为,往往由“粉丝”之间的持续骂战引起。个别粉丝将怨气转至对方维护的明星,进而实施对明星的侮辱、诽谤。

2、除在少部分案件中直接使用常人均可理解的谩骂侮辱词汇外,其余侵权行为均使用“饭圈黑话”。“饭圈黑话”通常表现为明星“黑称”,侮辱性语言的谐音以及形容娱乐圈炒作的特定词汇等。

3、侵权行为传播快速,56%的涉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微博、微信、豆瓣等社交平台上。这些社交平台用户量大、活跃度高,聚集了明星、娱乐自媒体、粉丝大V等具有较大影响的用户,舆论事件易受关注,易引发群体性侵权事件。

4、被告往往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且大多存在侥幸心理。一是认为网上侵权难被追究。即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中,即便自己言论不当,但只要躲在海量信息背后,就很难被察觉和追究责任。二是主张“饭圈”文化已形成共识,应放宽法律评价标准。部分青少年强调“饭圈”言论的特殊性,认为明星是公众人物,应对“饭圈”的贬损性评价高度容忍,不应在法律上过多苛责。三是主张“转发无责”。部分青少年主张其发布的侵权言论并非原创,而是从其他媒体或个人发布的信息转载而来,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四是主张“法不责众”。部分青少年主张其发布的言论内容在网络上已广泛传播,不应追究涉案被告的个人责任。

03、网络环境下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司法裁判要旨

结合司法审判机关的裁判文书,可知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处理此类侵权纠纷的如下代表性观点:

1、李易峰诉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1]中,法院认为:

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会受到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

2、秦岚诉马某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中,法院认为:

涉诉文章系被告制作发表,其中描述的个人特征要素有“白月光”“会计”“广告面试”“参加选秀比赛并取得前十成绩”“与导演恋爱”等,上述特定个人信息描述较为详细,实质上已极度缩小了根据这些特征要素可以锁定个人的范围。本案中,涉诉文章描述的特定人具有普通人不具备的、独特的且大众知悉的身份,而秦岚个人特征基本满足前述个人信息,且涉诉文章留言评论中,网友将“白月光”称之为“QL”“ql”“琴蓝”“亲兰”“寝兰”“富察皇后”“容音”“皇后”“很红的皇后”等,而上述称谓则是秦岚名字的拼音首字母、同音词和其饰演的电视剧皇后角色,足以将二者直接或高度对应。据此,本院认为涉诉文章中指称对象系秦岚。被告认为涉诉文章系杂文性质,旨在说明某些社会现象,其中的人物均为虚构,并未指向秦岚,但对其文章中带有明显指向性的描述文字,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非特定人物的排他性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3、吴静怡诉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3]中,法院认为:

公众人物容忍度界限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当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要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个人权利的保护要相应的受到限制。娱乐明星的个人感情等私生活内容,虽然社会大众较为关心和关注,但该项关注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故并不能因为关注的人为大多数,而使其成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从而要求公众人物对此予以容忍;

2)非盈利性原则。出于盈利目的的需要,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或私生活作为卖点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公众人物私权利的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之间,应尽可能寻求二者的平衡点,既不能过于保护公众人物私权利,而导致公众知情权受影响,同时也不应过于保护公众知情权,而使明星私权利受损。盈利性系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即如果信息披露以盈利为目的,而公众人物的私权利仍要受限制的,则对公众人物有失公平。故盈利性行为以公众人物容忍度作为抗辩的,不能成立;

3)真实性原则。公众人物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信息披露具有容忍的义务。公众人物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对应的是公众的合理知情权,即社会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工作及生活等信息有权加以了解,新闻媒体可以加以披露,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生活可以随意被歪曲、揣度或猜测。故公众人物容忍度应以真实的披露为前提,如披露的事实不真实,则不能构成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有效抗辩。

4.肖战诉丛某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4]中,法院认为:

自2020年3月至8月间被告曾发布多条微博对原告侮辱、谩骂,如“近代四大恐怖分子(配图之一为原告)”“可能他XX天生残废,身残志坚”“都是为了割割,没爹没妈,只剩割割了”等......被告在新浪微博中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心理感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肖战诉张某慧网络侵权责任纠纷[5]中,法院认为:

被告在其个人微博账号发布“XX必死”的墓碑图片,并且配文“XX必死”,系以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发表带有诅咒性质的言论,被告虽辩称自己发表的言论并非针对原告,且不存在侮辱诽谤,但其提供的证据并未实现此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心理感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5、邓超与夏某敏等名誉权纠纷[6]中,法院认为:

当事人在编发涉案微博时,应当预料到涉案微博的发布会给特定的公众人物的名誉及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和影响,发布内容未经审查核实,导致内容失实,客观上形成了对原告品行不利的话题的广泛讨论,造成对原告个人品行的贬损,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量发言人的身份、言论指向的对象、具体的议题和内容、上下文语境、言论所引发的后果等加以判断。

6、杨洋诉赵某男侵犯名誉权纠纷[7]中,法院认为:

被告的社交媒体评论意见存在内容失实,随意进行夸张性描述以歪曲事实,并由事及人,使用大量侮辱性言辞攻击和贬低原告的人品和能力。其文章整体不具客观性,不属于对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正当评论,有较强的攻击性,其目的为贬损原告的名誉,对原告的人品进行否定性评价,贬损原告人格、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04、倡导与呼吁

正值国家网信办深入开展“清朗”专项行动之际,互联网社交媒体上失序的谩骂、造谣、攻击等网络暴力行为已成为重点打击对象,一方面,我们向网络用户呼吁,在兴高采烈敲响键盘时,当隔着屏幕成为“英雄”时,当天花乱坠满嘴荒唐时,别忘记了违反法律的后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网络行政、司法、意识形态管理部门,警惕“网络黑灰产”的蔓延发展,网络水军正在逐步形成有组织、有运营、有配合的利益链条,其组织者基于利益导向选定攻击目标,捏造、拼凑、歪曲事实,蛊惑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制造不良舆情,水军黑产对青少年的是非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规则感会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这些“始作俑者”应当成为“清朗行动”下一步的重点清除对象。


 

[1] 详见(2019)京0491民初16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

[2] 详见(2019)京0491民初18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3] 详见(2014)三中民终字第06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 详见(2021)京0491民初13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合理支出。

[5] 详见(2020)京0491民初28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礼道歉,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6] 详见(2015)朝民初字第35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7] 详见(2017)京0108民初19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撰稿:房家乐

任   月

编辑:张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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