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明星“阴阳合同”屡禁不止 专家分析“限薪令”落到实处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4-12-11 07:14

影视明星“阴阳合同”屡禁不止 专家分析“限薪令”落到实处的必要性

2021-04-30 19:15:38来源:央广网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央广网北京4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这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这份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能是口头的。

社会各界再次关注“阴阳合同”问题,源于有网友实名举报演艺人员郑爽逃避“限薪令”,接下新版《倩女幽魂》(后改名《只问今生恋沧溟》),片方出1.6亿元的片酬。这部剧拍摄77天,相当于郑爽每天有208万元入账。网友曝光称,郑爽方将片酬1.6亿元拆分为4800万元片酬和对疑似郑爽母亲持股的公司增资1.12亿元。为何影视明星“阴阳合同”问题屡禁不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告诉记者,对演艺人员的“限薪令”始于2018年。“早在2018年的时候,中宣部等相关部门就下了一个相关规定,对演员的片酬占整个影片的投资有一定上限,就是40%。主要演员在这40%里面,其片酬不能超过70%,这个规定非常明确。但是现在通过曝光出来的事件来看,具体执行得非常不好。这次郑爽的事实际上是继范冰冰引起关注之后,又一个关于片酬、税务收缴等相关问题的‘黑洞’被曝光出来了。”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何晶晶认为,发布“限薪令”的必要性在于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调整娱乐影视行业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部门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何晶晶表示:“同时‘限薪令’也旨在防止追星炒星、过度娱乐化、高价片酬、唯收听收视率等不良倾向。这也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现在出现了很多年轻人追星炒星的现象,背后其实跟明星薪酬过高这一社会乱象紧密相连。所以主管部门发布‘限薪令’,其实也能防止我们社会过度娱乐化,对年轻人的价值观做健康引导。”

图片来源:CFP

为何影视明星“阴阳合同”问题屡禁不止?何晶晶分析:“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因为它隐蔽性较强,比较难为外界所发现。同时由于利益巨大,在诱惑面前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导致这一现象屡禁不止。”

朱巍则认为:“这个问题不单纯是郑爽一个人的问题,它在整个影视制作行业中既是一个明规则,也是一个潜规则。”

朱巍说,过分追求流量经济,经纪公司、影视制作公司不真正追求影视剧上映,进行类似洗钱的运作方式导致“阴阳合同”屡禁不止。“应该让拍电影、电视剧回归到艺术本质,回归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而不是为了捧红某一个人,被一些资本左右,被一些MCN所左右,被一些‘天价艺人’所左右,拍出来的作品没人看,点击量又很高,又浪费了钱财,同时又带坏了风气。这个歪风邪气是时候杀一杀了。只有管好这些艺人、这些公司,我们的文艺市场才有复兴之路,才能拍出更好的鼓舞人心的好作品。”

如果网友举报的1.6亿元片酬和“阴阳合同”事件查证属实,郑爽可能实际少缴纳税款3709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受理举报,正在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广电总局表示,支持查处“阴阳合同”等问题。国家电影局强调,坚决抵制天价片酬。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恶意偷逃税行为,要依法严查严处。我国法律对“偷税逃税”的处罚如何规定?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机构的法定义务。何晶晶分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法也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这样就更加准确。我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专家认为,这有利于为国家挽回损失。何晶晶说:“这一条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何晶晶建议:“首先监管部门应当对剧组明星进行常态化宣传教育和抽查,加强行业自律教育。第二,要加大惩戒力度,一经发现即从重进行处罚,加大惩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第三,进行联动惩戒,将屡教不改或逃税金额巨大的艺人建议列为劣迹艺人,限制其复出,表明国家监督态度禁止其不良影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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