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星名誉权败诉案,谈个人名誉权如何捍卫

发布时间:2024-12-11 07:56

从明星名誉权败诉案,谈个人名誉权如何捍卫

来源:徐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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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看到明星名誉权一审败诉的新闻,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谈谈领域内的看法。希望大家对名誉权有更系统的了解,并能更好的捍卫自己的权利。
  我们先看看原告,在名誉权诉讼里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在涉案微博主页置顶位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也就是名誉权的诉求及内容,一般为两部分,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和经济赔偿。
  一审判决:3名撰文发布者以及其中一名转载者,构成名誉侵犯权,4人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维权成本。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和内容为:转发 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星不当,亦不存在损害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并未构成对该明星的侮辱和诽谤。
  大家注意上面几个关键词:转发,主观故意,侮辱,诽谤。一审法院认定,转载内容,非转载者撰写,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于是,该明星已提起了上诉。 
  我们看看侵犯名誉权的构成标准,即可预判这次上诉的结果。
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因此,个人认为,本案中,转发之人,缺乏撰写人那样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同样缺乏,实际的恶意行为。即使,转发人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但不应认定为同等的侵权性质。可以消除影响,删帖,但不适判定经济赔偿。
上述内容,仅为本律师对名誉权的法律观点及归纳,不涉及考虑明星的生活及情感经历。名誉,关乎每个民众的切身利益,积极捍卫自身权利,了解法律,是律师的使命,希望对每位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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