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翻唱版权之争,平台应该负起责来

发布时间:2024-12-11 10:35

黑镜律师观察/文 在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当下,短视频、直播行业已孕育出不少因翻唱老歌而快速崛起的网红。长期以来,不乏歌曲作者认为歌曲翻唱者应当与原创作者分享收益。

然而,从法律角度审视网红翻唱老歌走红的现象不难发现,这不仅仅涉及歌曲版权的争议,更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利益分配机制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网红在直播中翻唱老歌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显然涉及到了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从法律层面看,翻唱者应当与歌曲的原作者进行商业利益分配,歌曲原作者具有提出利益分配的请求权基础。

其次,商业利益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和互惠原则。公平原则是经济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待遇。在这些事件中,翻唱者通过翻唱老歌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建立在原作者的创作基础之上的。因此,按照公平原则,翻唱者应当与原作者共享这些商业利益。

互惠原则要求商务合作方在分配经济利益时应考虑彼此的需求和目标,通过互惠交易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翻唱者和歌曲原作者其实属于合作方,应当通过协商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以实现共赢。

然而,现实情况却远比理论复杂。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许多网红和主播通过翻唱、演绎他人作品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却往往忽视了原创作者的权益。

一方面,部分网红和主播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了解不足。另一方面,原创作者维权成本较高、难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方和监管部门应当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力度,推动建立合理的商业利益分配机制。

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到歌曲版权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歌曲的版权可能并不完全归属于原创作者,而是由音乐公司、唱片公司等多方共同持有。这就需要在商业利益分配时考虑到更多方面的权益。因此,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管理和交易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明确了版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才能确保商业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回到网红翻唱老歌走红现象本身,我们可以看到,歌曲原作者对其合法权益的主张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更是要唤起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当尊重原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商业利益分配机制。同时,平台方和监管部门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版权保护力度,为创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市场氛围。

最后,我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乎创作者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创新氛围和文化繁荣。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更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意义,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激发更多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和创新活力,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网红翻唱老歌走红现象背后的商业利益分配争议不仅是一场法律纠纷,更是一次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利益分配机制的全面反思。

我们应当从法律、公平、互惠等多个角度出发,共同推动这一问题和类似问题的解决,为创作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创作环境和市场氛围。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刘天翔系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黑镜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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