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唱居然不能唱自己的歌? ——浅谈歌曲版权
某歌手受邀在音乐节现场演唱了一首“自己的”歌曲,随后,音乐节的主办方及歌手被诉至法院,要求侵权赔偿。主办方很不理解,认为这首歌的演唱者就是这个歌手,唱自己的歌,怎么还侵权了呢?
事实上,该种公开表演的场合,歌手是否有权唱歌,还得看其是否有歌曲的词曲版权或获得授权许可。(注:本文中,授权=许可)
一、歌曲版权内容
版权,在中国称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简单而言,是指创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财产权(通过作品获取收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共十几项权利)。
音乐版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因为歌曲是一个“复合”作品,涉及多项权利。短短三四分钟的一首歌曲,往往包含了作词、作曲、演唱、录音制作(对歌曲进行编曲、录音、混音、母带制作等多个工作步骤后形成一个完整录制版本)四个阶段。四个阶段的成果分别产生了四项权利,即词著作权、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简称为“词曲演录”。表演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都称为邻接权,与著作权并列,但保护程度低于著作权。
上述这四项权利分别控制什么行为呢?换而言之,何种情况下,需要获得何种授权?
1、词、曲著作权
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身权外,就常见的使用场景而言,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之财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换而言之,上述各项权利是词曲著作权人专有行使,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上述权利控制的行为。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蓬勃发展的当下,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歌曲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包括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但是使用平台本身提供的音乐除外)、在直播间作为背景音乐、在直播间演唱等,均是侵权行为。
再如本文开头案例中的现场演唱行为,就是对歌曲的词、曲进行公开表演,需要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方能为之。
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但需注意的是,该条并不意味着豁免了表演者的责任。
例如, (2021)冀知民终51号判决书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有组织者组织的演出中,为了避免表演者个体分别寻求许可带来的不经济和便利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法律规定由演出组织者寻求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该规定并未免除表演者对其演出作品获得授权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表演者演唱的歌曲系由其自行选定,在演唱会组织者和表演者本人均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双方的行为存在共同的过错,一审判决其共同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2、表演者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同样以本文开头的案子为例,如果有人对表演现场进行直播,或录音录像,或刻成光盘后售卖,或录制后置于网络平台供用户下载,则不仅需要歌手(表演者)许可,还需要词曲著作权人许可。
3、录音制作者权
录音制作者是连接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市场运营的纽带。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如有人将一首录制制作完成歌曲放在网络平台让人点播、下载,或者刻录光盘等,不仅需要获得录音制作者权人许可,还同时需要获得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如果是仅是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则无需词曲著作权人许可,只需要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许可。
同时,《著作权法》在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例如在直播间播放歌曲,也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但还应事先取得词曲著作权人许可。
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录音制作者要制作一首歌曲时,必须需要取得词、曲作者的许可、与表演者订立合同、支付报酬。
二、谁拥有歌曲版权/寻找授权途径
如上所述,歌曲涉及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制作者权四项权利,这四项权利完全可能由不同的主体享有,甚至著作权之下的各项子权力(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等)也可能归属于不同主体享有,仅权利主体才有权对外进行授权许可。
1、词、曲著作权人
歌曲的词、曲著作权既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也完全可以分开行使。
“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曾经风靡一时的《五环之歌》,由岳云鹏、MC Hotdog对《牡丹之歌》重新填词演唱,后被《牡丹之歌》的权利人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认为原告仅享有《牡丹之歌》的词著作权,不享有曲著作权,仅能就词著作权提起诉讼,而《五环之歌》的歌词与《牡丹之歌》完全不同,不构成改编,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以登记为前提。原则上,作者就是著作权人,词曲作者(歌曲界面显示的作词、作曲人)创作了歌词、歌曲,就自动获得了词或曲的著作权。
但在下列情况下,词曲作者无权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词曲:
(1)词曲系委托创作
如果该词曲是作者受他人委托而创作,并且双方约定了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那么,作者将不再拥有该词曲著作权,往往只能保留署名权。
(2)词曲著作权已转让(买断)
如果作者已经将改词曲著作财产权进行转让,则作者不再享有著作财产权,由受让人行使对外许可使用的权利。
(3)词曲著作权已专有许可他人使用(独家授权)
《著作权法》中,许可使用分为“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两种形式。如果词曲著作权人已经将词曲著作权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专有授权他人使用,则在该期限、范围内,著作权人不能再授权许可第三人进行使用。此时,往往由获得专有许可的人对外进行转授权许可。
2、表演者
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但是实践中,对于录制制作完成的歌曲,往往在与歌手签署相关合同时会约定歌手的表演者权归属于录音制作者,或出资方所有,并要求歌手出具授权书,将表明表演者身份之外的表演者权让渡出去,即歌手仅保留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如此一来,后续使用该歌曲时,涉及表演者权控制的内容,就需要找表演者权的权利人获得授权许可,而非找歌手。
回到本文开始的例子,该歌手只是该歌曲演唱者,仅仅拥有表演者权,甚至可能仅有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其不享有词曲著作权,因此该歌手参与该版歌曲录制结束后,想要再次演唱该歌曲,就需要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如果演唱过程中使用该版歌曲伴奏,则还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权的权利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
与表演者权相似,录音制作者权由录音制作者享有。
但实践中,录音制作者往往是受出资方(多为唱片公司)委托制作。常见的情形是,委托方提供词曲、指定表演者,委托录音制作者进行一版歌曲录音制品的制作,其制作内容往往包括词曲改编、编曲及编曲修改、配唱、录音室租赁、录音、混音、乐器Dubbing、合声、后期母带处理等,最终向委托方交付分轨文件、成品母带等工作成果。
委托制作合同中往往也会约定,录音制作者权归属于委托方,并要求录音制作者出具相应的声明书。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人或者是与著作权有关的相关权利人,将自己的作品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特别是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对外发放著作权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甚至发动侵权诉讼。
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即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的授权性质为“专有许可”。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音著协官网显示,对于音著协签约会员的歌曲,在以下使用场景下,可以从音著协获得相应许可:(1)现场表演;(2)背景音乐使用;(3)复制使用;(4)广播、电视使用;(5)网络(新媒体)使用。
5、法定许可/无需许可
法定许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非自愿许可制度,除非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其作品,且需支付报酬。对于歌曲而言,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1)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需注意的是,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在先的音乐录音制品系合法录制,如果先前录音制品的录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则在后录制不能适用法定许可;
b) 必须独立录制,直接翻录在先录音制品,或在翻录的基础上以技术手段进行加工和编辑,制成新的录音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1]。
(2)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同样,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播放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b) 播放的内容是已发表(即公之于众)的作品,但是不包括视听作品(如MV)和录像制品。
三、结语
当我们笼统的问歌曲版权属于谁时,应具体结合词曲演录的权利归属而定。并且,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下,需要获得许可的具体权利也并不相同。
使用他人歌曲时,应当首先进行版权清理,先上车,后补票往往容易陷入被动地位,甚至走向诉讼;其次,应当结合使用场景、内容判断所需要获得许可的权利项,是否用到录音制品、是否涉及表演者等,对于词、曲,还需要进一步判断需要词曲的词曲著作权的何种权利,是表演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最后,根据权利归属情况寻找授权许可的权利主体,此时,还需做好权利审核,对于非原始著作权人的,应注意核实上游权属文件,包括词曲著作权人的权利声明、著作权转让协议、委托创作协议、录音制作者声明、表演者声明、授权许可协议(具体到许可的具体权利项及使用场景、范围、时间)等等,确保权利链条完整,对方有权许可使用。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6.3 被告未经许可翻录他人制作的录音制品,或者在翻录基础上编辑制作新的录音制品进行发行的,既侵害了相关的表演者权,也侵害了被翻录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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