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律评

发布时间:2024-12-11 11:34

本文作者

常莎

近日,“经纪人回应网传艺人为缅北电诈家族庆生”、“涉事明星经纪人称艺人不认识白应苍”等多个标题登上热搜头条,引发网友热烈讨论。有不少网友发出疑问:明星、网红给电诈头目的“庆生”视频违法吗?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这种行为并不违反主要部门法的规定;但是,艺人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娱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

一、“庆生”视频的性质

一般来说,“庆生”行为属于对他人的祝愿行为,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导致法律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否需承担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这类行为并不违反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

对于民法规定而言,“庆生”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对于刑法规定而言,由于该行为并未造成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结果,并不触犯刑法及相关细则规定,因此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行政法规定而言,该行为也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不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范畴。

三、是否违反行业规范,及可能后果

由于事件中行为主体较特殊,主要为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及网络视听行业从业者,因此其行为涉嫌违反娱乐行业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本次事件中“庆生”对象为电信诈骗集团头目,所以这些明星、网红的行为的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不良影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九条规定:“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规定,“相关从业人员应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此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等部门规章要求演员应严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相关行业自律公约也对明星行为有所约束,如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所发布的《中国电视艺术工作者行为守则》提出,“电视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应‘模范遵纪守法,引领社会风尚。坚持从严律己,严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恪守行业规范,尊崇职业道德’”。因此,“庆生”事件中相关演员、网红的行为并不符合以上规定,与公众人物应当引领良好风尚的社会责任完全相悖。

需补充的是,虽然被“庆生”的对象为犯罪集团头目,但由于中国人数众多,重名者众,不能当然默认明星、网红在录制视频时的确意图给犯罪集团头目庆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要主张明星网红违法,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部分网友在评论中晒出淘宝app上存在提供“花钱请明星网红拍摄庆生视频”的服务,因此,若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祝愿对象系犯罪集团头目本人,而非与其重名的其他人。在部分曝光视频中,明星网红有强调是“苍胜科技总经理”,在这种情形下,庆生视频或可成为证据。但是,在缅北电诈事件被曝光之前,明星网红可能并不知道某科技集团实为诈骗集团。因此,还需要证据证明这些公众人物对于“苍胜科技”性质实属电诈集团的“明知”。

四、对艺人的建议

对于录制者而言,这类视频有一定法律风险,其形象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因此,为了避免法律风险,艺人应当谨慎录制此类视频。在录制前,应当做好对祝福对象的调查,同时内容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同时,也应当签订合同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枪使”,如限制所录制视频的用途、播放场景,以及在视频中明确表明录制视频的意图。根据《网络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明星网红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应当起到带头表率作用,带头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五、对行业监管、公众的建议

无论涉事明星、网红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明星、网红群体以及经纪公司的约束都应当加强。在《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经济公司具有“提醒和督促演员严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义务。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艺人、经纪公司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

此次“庆生”事件无疑具有很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甚至可能对青少年以及其他社会群体有不良引导。公众应当理性看待本次事件,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律为准绳看待不良事件。对于粉丝而言,应理智追星,拒绝盲目崇拜。

常莎,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信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文化与传媒法律业务研究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常莎律师的专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娱乐与传媒、民商事诉讼仲裁,同时担任多家公司、机构的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影视项目制作及投融资、艺人经纪及维权、日常顾问、争议解决等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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