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非法出售明星航班行踪,法院:判刑、职业禁止、道歉赔偿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逐渐增多。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在一起侵犯公民行踪轨迹信息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出售明星航班轨迹信息被判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被告人秦某入职某航服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被派遣至某航空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担任国内客服代表。被告人李某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某国际航空公司系统业务,离职后通过前同事查询航班信息。2020-2021年,秦某伙同李某,直接或间接利用查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及各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其中,二人共同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1964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370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秦某单独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383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4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李某单独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73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7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李某购买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426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78条。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秦某、李某购买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192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8条。秦某、李某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踪轨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北京朝阳区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秦某、李某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四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秦某、李某的违法所得;禁止秦某、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责令秦某、李某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没收后上缴国库,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微信号,删除存储在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逐渐增多,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法官释法指出,被告人秦某、李某所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舱单信息、历史飞行记录和公民身份证号、护照号等,其中舱单信息包括了乘机人拼音姓名、航班号、舱位号、航班日期、订票日期等内容。对于购买者而言,上述信息或能单独反映,或能与旅客订座记录中包含的电话、身份证号、护照号等信息组合反映,或能与购买者所了解的其他信息结合反映明星、粉丝以及其他普通乘机人等特定自然人在具体时间点的行踪轨迹,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秦某系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秦某、李某利用现有或曾经的工作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行为,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职业禁止。
法院指出,本案中,秦某、李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信息主体的选择具有随机性,造成众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踪轨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泄露,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已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根据《民法典》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精神,二被告人应当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表达歉意,并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微信号及删除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以消除危险,同时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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