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名人模仿”行为要划出法律红线丨时评
手持篮球、穿着科比标志性的24号球衣,直播间播放《see you again》等背景音乐,直播内容显示“模仿秀,孩子们,我回来了”……近日,一名男子在直播时模仿已故篮球明星科比引发热议。当下,在各大直播间,类似的模仿比比皆是,长相、举止、衣着乃至网名都与明星非常相似。有网友说,一些主播长相与明星相似,对发型和穿衣风格进行一些模仿也不算什么大错;也有网友提出,因“撞脸”刻意模仿明星、蹭明星流量,还通过直播卖货盈利,是否涉及侵权?(6月18日《法治日报》)
模仿是人类的一种天性,模仿也是一种特殊的喜剧艺术表演形式,好的模仿常常能达到以假乱真、对比夸张、令人捧腹的艺术效果。长时间以来,在网络和电视上的各类模仿秀节目中,更是有众多模仿者借助长相神似而模仿一些名人,甚至被称为“山寨版某某”“某某第二”等。对此,大众也是喜闻乐见,一笑了之。近几年来,网络上的一些主播和模仿者,却利用撞脸名人而肆意流量,甚至直接假冒名人进行直播带货、承接商演活动,这些行为都超过了正常模仿的限度,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侵犯了名人们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上看,这些模仿者通过模仿名人的外形、假借名人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商演等,本质上属于一种假冒和侵权行为。有律师指出,如果模仿者使用与明星相似的外貌或声音,并且有意或无意地导致公众混淆,误以为是明星本人,则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或姓名权;如果模仿者在表演中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的原创作品(如歌曲、电影片段等),则可能侵犯著作权;借明星身份进行直播带货却不表明模仿者身份,故意误导公众骗取打赏,或借明星的名义承接商演活动招摇撞骗,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名人模仿”行为当然可以有,不过应当有所限制而不能肆无忌惮。这类模仿行为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损害名人的合法权益。治理网络上毫无节制的模仿乱象,笔者认为,首先要对于认定主播的模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法律上提出相应的明确标准,如结合名字、长相装扮、声音、表演内容、是否牟利等要素综合判断是否侵权,从而给模仿行为划出法律红线。其次,要通过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肆意模仿蹭流量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相关部门要对毫无限度的名人“模仿”行为加强监管;平台须完善技术手段,加强审核,建立信用体系,对违规主播进行信用惩戒,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让用户了解平台规则和主播信息,营造干净清朗的网络空间。
对名人模仿者自身来说,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如针对商业上的一些模仿行为,要及时取得相关名人方的合法授权。此外,模仿者更要意识到,靠“撞脸”明星和模仿明星带来的流量并非持久,这种无技术含量的“一招鲜”不可能“吃遍天”。要在职业道路上走得更远,还得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创造出具有个人风格和特色的表演,而非一味模仿他人。
文/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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