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劣迹艺人”应零容忍
去年以来,明星涉毒事件频频曝光,往日里风光无限的“大咖”们,在“毒”的危害下灰头土脸。可能这些明星们自己也没有想到,“毒”成了最让他们“堵”的事,不仅堵住了心,也堵住了他们的演艺之路。明星的号召力是把双刃剑,当他们因自己的才艺美德成为“天使”时,带给社会的是真善美的正能量;当他们的思想行为变身“魔鬼”时,泼向公众的便是假恶丑的负能量。
明星吸毒一旦曝光,随即就会成为爆炸式新闻,尤其当明星们一波接一波陷入泥沼不能自拔时,无论其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还是对公众偶像光环的抹黑,都是致命的。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举止都受到大家的关注。他们是众多青少年痴迷、崇拜的偶像,承担着影响甚至引领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因此一旦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他们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作为普通观众,我们现在为还没有上映的《小时代4》《捉妖记》《我的情敌是超人》等电影而叹息;为已经在台湾获了大奖,却没有机会在内地上映的电影《一个勺子》而惋惜。所有这些都是上述电影中的涉毒艺人造成的。而对投资方来说,因为这些涉毒艺人的不法行为,他们的损失更是难以挽回。因此,杜绝使用“”,还文艺圈一股风清气正是人心所向。
“劣迹艺人”屡禁不止,或许跟我们失之过宽、失之过软有关。在没有“封杀令”之前,社会对艺人都宽容得多,那些曾在镜头前涕泗横流认错的艺人事后普遍“云淡风轻”,有一批“问题艺人”复出后还大放异彩。比如,因酒驾被处罚后复出的明星反而成了电视宠儿;因吸毒而被处罚的明星复出后到某歌唱节目里参加比赛,谈悔意,讲人生。我们一直坚持正面教育,问题是我们一次次原谅他们,能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吗?其他同行能够从他们的错误中获得教育吗?公众一次次的宽容只会增加“劣迹艺人”的骄纵。反观国外,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的一名电视台记者因涉嫌贩卖1克冰毒被捕,被判处20年监禁和15下鞭刑。在好莱坞,大部分制片方甚至只在明星有保险的情况下才会邀其拍电影。如果明星因吸毒等自身问题给影视公司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会拒绝为明星提供保险,影视公司也不会邀请其拍戏。相较之下,我国某明星收容他人吸毒,为他人提供毒品,仅获刑6个月。我们的法律对涉毒艺人的“宽容”实在太多了。因此,要想重整风气、净化影视文化内容,唯有对劣迹明星实行零容忍。
2014年,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与北京42家经纪机构、表演团体签订《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同时,上海演艺界人士也发表声明:拒绝涉毒、吸毒,要带头传播正能量,维护好形象。但是从年后涉毒明星的登场规模与速度来看,这些做法目前尚未能有效遏制住明星涉毒。打击明星涉毒应该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应该进一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制裁,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经正式下发文件,要求各级电视机构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节目。与此同时,行业约束也不可或缺。近日,浙江横店影视基地就在当地警方的支持下,要求艺人上岗前签署禁毒承诺书。此外,社会力量参与也是打击“劣迹艺人”的重要环节。对于涉毒艺人,民众应该自觉“封杀”,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屏蔽圈。
归根结底,最重要的是演艺明星应该格外地自律自重自爱,才能不辜负公众的厚爱。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在知行结合,要通过国家倡导、社会引导、个人养成,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如果明星偶像都能严于律己,带头践行,使核心价值观落到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的实处,社会便会一片风清气正,充满着正能量。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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