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博主照片被擅用?渌口法院判了!
好看的照片
却被商家擅自用于宣传使用谋利
肖像权被侵犯
该怎么维权?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NO.1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某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含有其个人肖像的照片,截至本案开庭当日,原告的个人账号分数数量为1.9万,累计获赞与收藏19.8万,其在该平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为一家经营范围为服装、其他日用品、体育用品的电子商务公司,其在某购物平台上注册并经营了一家网络店铺,截至开庭当日该网络店铺的粉丝量为2万余名。此前,原告与被告有过合作,被告请原告拍摄4张照片用于网络店铺的宣传,并支付给原告12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页面上使用了四张原告发布在个人账号上的照片用于展示售卖的服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照片,同时在店铺首页发布致歉声明,赔偿各项损失100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公司之前所使用的含有原告肖像的图片并未放在店铺首页,故此举并非公司的主要获利来源。另,被告并不知道此举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目前已将使用原告肖像的图片撤下,参照之前原被告合作的付费标准,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NO.2
判决结果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原告王某系某平台时尚博主,本人具有一定的网络热度,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其在个人账号中发布的照片肖像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电子商务公司未经原告王某同意而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上使用王某的照片进行服装展示、销售,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全案案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一事发布致歉声明并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NO.3
法官说法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的;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的。换而言之,无论是摄影还是短视频,在未经得他人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将照片或视频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或转载,即为侵犯肖像权。若该行为导致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泄露,还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若拍摄者和平台拒绝删除,则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肖像权不仅仅是名人、明星的权益,更是普通自然人的重要权利。如果我们需要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同时,当我们自身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也应当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编辑丨刘跃辉 审核丨彭敏
网址:网红博主照片被擅用?渌口法院判了! http://c.mxgxt.com/news/view/173232
相关内容
商家擅用明星照片引流,法院判了!一款AI换装APP擅用网红博主视频做模板,被判赔2349元
女星景甜案,法院判了!
多位知名女演员起诉,法院判了!
明星景甜、陈莎莎起诉,法院判了!
用买来的明星剧照做宣传被指侵权?法院判了
用买来的明星剧照做宣传却被指责侵权,法院判了!
整形医院擅用明星肖像做宣传 遭多名艺人起诉
演员景甜、陈莎莎获赔!法院判了
长沙一法院审结一批涉侵犯明星肖像权案,涉事商家被判赔偿并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