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该担何责?
时间:2013-05-06来源: 新华网作者: 刘楚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两高负责人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热点问题接受采访时表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司法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5月5日 《新京报》)
针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问题,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时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这个意见随即被解读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并引发公众的关注和疑惑。现在,“两高”负责人的再次表态,算是把这个问题重新拉回了公众的既有认知轨道。
不过应该看到的是,尽管公众发出质疑,却未必代表他们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必须担责完全认同,而更多是出于对有关法律规定的了解。《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说代言问题食品无需担责,显然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相一致,难道司法解释可以超越法律条文?
换言之,“两高”负责人的最新表态理顺了此次司法解释与原有法律条文的关系,却并不能让人们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所需承担的责任非常清晰并完全认同。一个客观事实在于,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虚假广告”,可是很显然,对明星们个人而言,他们并没有能力确定广告宣传的内容是否属实。他们所能做到的,最多也就是检查该广告产品是否具备相关批文而已。
明星的广告效应不可忽视,如果明星通过广告代言为食品厂家赚了个盆满钵溢,自己也从中获得了不菲的代言酬金,却在代言食品出现问题,甚至严重危害时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于理不通。然而,对食品质量“把关”,应该首先是各级监管机构而非明星的职责。如果所有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都共同认定产品“合格”,明星个人又怎能发现其“问题”以及广告的“虚假”呢?或许,这也是近年来问题代言屡有曝光,却并没有哪个明星真正受到追责的原因之一。
强调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应该担责,事实上却又无人受到实质性追责,这是一种尴尬。一方面,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其实也让公众以及明星们自己并不清楚,如果代言了问题食品,究竟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客观上也会让明星们放松对虚假代言的警惕,一定意义上,也为“不担责”误读的出现制造了土壤。这既是对明星不负责任,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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