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逼视在“消费明星”时代的新闻伦理分析——新闻论文
“消费明星”时代中的明星定位在大众视野中逐渐变化,明星从大众视野中的舞台中心形象已然变成被消费的产物,而被消费的内容也从明星的作品到明星个人本身,甚至深入到明星生活隐私。媒介逼视现象在明星隐私中的体现已经成为消费明星时代的次生产物,新闻媒介在报道新闻事件和接入明星生活隐私的过程中,在媒体报道权、公众知情权和明星隐私权之间摇摆,并寻找平衡。一旦平衡被打破,媒介逼视现象就会在明星的普通新闻事件中凸显而来,探讨如何将新闻报道中的媒介逼视现象的影响降到最低便成为当下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媒介逼视现象的成因
(一)明星关注效应与公众话语权提升
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各种社会活动都会成为大众流行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明星新闻事件在当下日益发展的社会潮流中也逐渐成为公众十分关注的热点话题。加之新闻媒体顺应公众社会化心理、满足民意、“取悦”受众的形成状态,使得明星成为消费时代的产物,进而成为了媒介逼视现象中相当重要的组成对象。
公众对社会事件表达个人意见呈现随意性,大到国际国家政治事件、小到社会民生百姓生活,这也就难以避免网络民众的对新闻事件的介入,一旦处理失范,就会对新闻伦理造成“威胁共振”,从而引发网络暴力事件的产生,形成媒介逼视现象,甚至出现“剧班瓦解”、“舆论反转”[等媒体新闻事故的产生,进而会对媒介公信力和媒体的社会地位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商业利益驱使与行业激烈的竞争
涉及明星的新闻事件是商业领域中不可多得利益噱头,明星新闻事件炒作和舆论走向势必会为商业积累一定的利益财富。从商业利益角度分析媒介逼视明星隐私现象的产生,虽然手段看似恶劣粗俗,但却符合一定的商业价值取向,但这就会牺牲明星的个人隐私,甚至触犯法律,剑走偏锋。
商业化的新闻媒体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了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和利益,一些新闻从业者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自身的一手新闻素材和利益,在采集新闻源和处理新闻素材的过程中,不惜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公开化”,而舆论走向加上网络公众的好奇心势必会对新闻事件中的核心对象造成一定的媒介逼视,这样建立在非理性基础上的新闻媒体只会迎合众口难调的受众喜好,是对新闻伦理的挑战。
(三)从业者素养低与网络把关人缺失
一些新闻从业者的专业素养使得他们常常在新闻报道中不计新闻事件主人公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基础上将其生活细节公之于众,甚至违背了新闻客观真实的原则和基本的人文情怀,新闻报道中一味的博取受众关注,毫不顾忌新闻人物的感受,过分关注新闻形式,从而对新闻实践中的主人公造成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得媒介逼视现象频频出现。
在新媒体和新兴媒介出现之后,网络信息空间得以开放,网民对新闻事件的把控能力良莠不齐,网络民众对新闻事件的见解在大众传媒中甚至成为引导舆论的主流,网络把关人对此类现象的控制力度不够,势必滋生不必要的新闻事件产生,媒介逼视现象就会在这样的环节中油然而生,甚至会达到不可控的地步。
二、媒介逼视现象的影响及道德判断
(一)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个人隐私涉及公民的人格隐私、行为隐私、生活隐私、空间隐私等各方面。新闻报道中的媒介逼视现象严重违背了这一规律,出现在“消费明星”的媒介逼视新闻事件中,无论是受众还是新闻记者更愿意去深挖、窥探甚至骚扰,在当事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对其个人生活、家人生活进行偷拍、跟拍的现象,极其恶劣。尤其是在互联网便捷传播的当下,动动手指就会找当事人的隐私昭告天下。作为明星,他们已经承受着比普通人更为开放式的生活,新闻工作者对其相对私密的生活、家人的生活及活动的空间和行为进行肆无忌惮的公开,是严重侵犯公民合法人格权和隐私权的表现,是一个新闻工作者极其缺乏职业素养、缺乏法律素养的表现。
(二)新闻被娱乐化、扭曲化
明星新闻事件在“消费明星”时代已然成为了公众消化新闻的趣味点,本该普通的新闻事件被各方炒作、修饰的报道、未查明真相的发布等行为变得扑朔迷离,确实吸引了受众的眼球,使得新闻事件远远超过了自身的新闻价值,从而带来的是对新闻事件本身的扭曲。近年来不乏出现了发生在明星身上的很多舆论反转的新闻事件,“李小璐出轨事件”、“白百何离婚事件”、“薛之谦人设崩塌事件”等出现在网络上,一时间引起了高涨的舆论热潮。单就新闻事件本身而言,相对简单,但就是在有些媒体的深挖下,新闻本身变得扭曲,为了娱乐大众,严肃的新闻事件变了娱乐化,甚至不惜自嘲。这样的新闻及媒介逼视信箱对新闻本该有的属性和新闻的严肃性、真实性、及时性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三)媒介暴力与媒介审判
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在涉及新闻事件时,往往也处于被动的地位。出于其社会知名度,公众对其关注度和好奇心也随之更为强烈。作为普通公众的“江歌案”、“杨武案”就是典型代表,在受众为了解事件真相之前网络舆论的一边倒,从而媒介逼视对当事人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二次伤害。媒介逼视的产生或许是发生媒介暴力的直观因素。
发生在明星身上的很多案件,比如“王宝强离婚案”“李小璐夜宿门事件”等都在法律还未做出正式裁决之前,网络舆论、甚至有些媒体就早早下出定论,哦按定时间中的那一方为受害方,而对某一方贴上一些十分负向的标签。媒体的一些超出自身功能范畴的调查取证使得某些当事人在新闻镜头前不得不捏造事实、有苦说不出,媒介逼视现象在这样的过程中而形成,而带来的媒介审判远远超出了新闻媒体该有的社会功能。
三、对媒介逼视现象的反思及规避
(一)新闻与法律面前同等对待
在新闻事实和法律面前,无论是社会公众、网络民众,还是新闻媒体对待新闻事件都应该以平等的眼光和心态,尤其是在“消费明星”时代,明星已经比平常人“转让”出一部分生活隐私,我们再加以挖掘,势必会对其人身和心理造成多次的伤害。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中要实事求是,对待普通公众和明星要一视同仁,社会公众要进一步增强自身的媒介素养,要有识别新闻事件的能力和正确发声的能力,在众多明星新闻事件中保持理性的清醒、有良好正确的判断,让“谣言止于智者”。
(二)明星要加强自律和修养
“消费明星”的时代给明星的生活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同时也对他们的知名度、社会关注度有了提高,但明星的生活越来越透明,从而使得一旦发生新闻事件,其众多信息甚至个人隐私就会公之于众,更多时间也会接二连三的被挖出来。明星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尽可能的在公众面前树立正面形象,不给那些整天想着制造爆炸性新闻的不良从业者钻空子的机会。
(三)增强新闻法制和从业者素养
增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是在新闻伦理范畴内规避媒介逼视现象产生的根源所在。媒体从业者应该恪守媒介伦理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决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和成就,肆意报道事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更不能从而牵连出当事人更多社会关系及事件。媒体机构和政府也更应该遵守良好健康的媒介传播规律,完善媒体传播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新闻从业者的基本伦理和职业操守,建构宏观的媒介伦理系统,有监督、有批评、有纠错,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消费明星”时代,明星已然成为公众生活中娱乐消费的一部分,但明星本身的隐私本该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护。而且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对明星隐私的媒介逼视现象屡屡出现,不仅违背了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做到周全。媒体和新闻从业者要进一步遵循新闻法规和职业操守,明星要进一步提升自我价值和专业素养,公众要进一步增强媒介素养和正义的识别能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媒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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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媒介逼视在“消费明星”时代的新闻伦理分析——新闻论文 http://c.mxgxt.com/news/view/17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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