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劣迹艺人”可被永久抵制,复出需报批!

发布时间:2024-12-12 20:07

来源丨新华社 文丨白瀛/胡梦雪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白瀛、胡梦雪)中国演出行业协会5日发布新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且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

演艺人员以下行为被禁止: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劣迹艺人惩戒复出程序业内首次明确:

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下附全文】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以下简称演艺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演艺人员从业行为,加强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树立演艺人员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演艺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

第三条 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从业规范相关条款(以下简称“从业规范”)。

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演艺人员为维护行业和个人形象应当遵从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职业要求制定,并在行业范围内监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策划、组织、参与的各类演出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推介、营销、赞助、表彰、奖励等活动;

(二)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所属平台、媒体等策划、组织、开展的直播、录播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推介、营销、赞助、表彰、奖励等活动;

(三)其他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密切相关的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五条 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在其从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第六条 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违规情节与惩戒措施相适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七条 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文化、演出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三)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或宣传误导观众;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品德,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

(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经纪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类合同;

(六)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尊重编剧、导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门的艺术创作,尊重全体演职人员的共同劳动,积极配合合作团队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公益事业发展,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九)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十)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经纪人员应当积极引导所属演艺人员遵守从业规范,依法依规从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

道德建设委员会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的管理人员代表;

(二)演艺人员代表;

(三)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代表或者其推荐的专家代表;

(五)新闻媒体代表;

(六)从事演艺行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代表;

(七)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提名或者相关组织推荐,征询本人意见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聘任。

第十三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二)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

(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

(四)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的信息;

(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内,负责材料收集、会议组织及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十六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

第十七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第十八条 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系被调查演艺人员近亲属;

(二)与被调查演艺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章程,并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

中国之声:劣迹艺人到底该不该终身禁演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行,近日,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在某座谈会上透露,对涉毒、涉黄的演员判处惩罚期,演员改正后有可能重返银幕。

尹鸿教授表示:《电影产业促进法》对涉毒、涉黄演员终身禁演的可能性不大,重返银幕的条件是“至少有很长时间不再犯,而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要挽回公众形象”。如果演员二次涉毒或涉黄,将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

虽然只涉及电影领域,但对劣迹艺人“解禁”,还是引来舆论哗然,网友态度分走两端。

坚决反对派:有些事不能原谅

很多网友认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一举一动对观众和社会有着巨大影响力,当艺人出现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对观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容易造成极大的负面引导。

对于那些劣迹艺人尤其是涉毒明星,就应该零容忍,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让他们知道,有些错是坚决不能犯的,有些线,是永远都不能越过的。

如果劣迹艺人继续出现在公众面前,无疑会降低对公众以及其他艺人的警示作用,大家都觉得有一次犯错的机会。

而且演艺圈不同于别的行业,很多年轻粉丝本来就对偶像抱有盲目崇拜心理,如果道个歉认个错就可以复出,可能会助推扩大粉丝无底线的纵容心理。

况且谁能保证他们不再犯呢?二进宫的例子又不是没有。娱乐圈不缺明星,还是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还有很多人表示痛心,涉毒艺人可以洗白,谁又能给那些牺牲的缉毒警察一次重生的机会?

@刑警成亮 表示,有些事可以原谅,有些事不能原谅,吸毒这事就不能原谅。好多人一定会问缉毒警死跟明星吸毒有关系吗?有,毒品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因为有市场就有需求,有需求就有贩毒。

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牺牲在禁毒一线的公安干警就高达4000多人!吸毒艺人你们给机会,他们就可以复出,可谁又给禁毒民警机会!

可以容忍派:重在教育和救治

支持者则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浪子回头金不换。这些涉黄、涉毒艺人大多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戒,禁演大可不必,任何人只要戒除了劣迹,真心实意地悔过自新,社会都应不歧视、不抛弃、不放弃,予以帮助和关怀。重要的是“治病救人”,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还有人认为,艺术与私德并不能划等号,这些劣迹艺人们犯了错,并不意味着他们拍不出好电影,演不出好角色。有一些好的演员还是值得再次期待的。

尹鸿教授表示:这在国外也是惯例。国外有些演艺明星和体育明星也会做出一些违反社会公德的事情,他们在经过惩戒之后,会做公益行动。他们在惩戒期不再犯了,也认错了,会做一些公益行动来挽回自己的形象,这些都有可能会使他回到原来的艺术工作中去。

国外如何应对劣迹艺人?

韩国:对“劣迹”艺人零容忍

韩国社会对艺人的要求很高,艺人自律性也相对较强,但即使如此,也曾出现两次大规模的艺人涉毒风波。

2009年4月,因出演过韩剧《宫》而被广大观众熟知的朱智勋吸毒被抓,除被判刑半年、罚款336万韩元和120个小时的强制性社会公益服务外,还被韩国MBC和KBS电视台封杀,原定出演的新剧取消了他的戏份,他主演的电影在海外上映日程也受阻,演艺生涯不得不中止。

日本:经纪公司选择跟“劣迹”艺人解约

日本对吸毒明星也一向是采用严惩的做法。酒井法子被曝吸毒后,在日本名誉扫地,她不仅被公司开除,给所代言厂商的赔偿都得用自家的房子来抵。她几次策划复出,但都遭到观众强烈抗拒。

美国:公众看不起劣迹艺人 吸毒=堕落

虽然西方一些地区对吸毒的容忍度比较高,但美国媒体对于吸毒明星一般的态度都是激进的。明星一旦被曝出吸毒丑闻,不仅名誉扫地,还会被贴上"堕落"的标签,负面消息也接踵而来。在一些脱口秀节目中,一些名嘴时常开涮这些吸毒的明星,讽刺贬低他们。

尹鸿教授表示:如果重犯或者屡犯,受到的惩戒肯定会更严重。在国外,通常是由行业内的惩戒委员会来讨论,包括对这个事情的重要性和严重程度的判断。将来中国电影可能有惩戒委员会这样的机制。

复出之路并不容易

劣迹艺人到底该不该终身禁演,或许一时难以得出明确的答案,但让我们来看一下实际情况,那些试图再次出发的“劣迹”艺人们如今怎么样了?

演艺圈向来残酷,明星们一步走错便再难找回往日的风光。对于那些涉毒、涉黄明星来说更是如此,“监狱风云”演完后不愿销声匿迹的他们通过什么方式再回到公众面前呢?大多数人都通过公益力图重塑自己的形象。

然而,房祖名在《铁道飞虎》的宣传中被“隐身”,也曾有劣迹行为的文章、李代沫、高虎、宁财神、张默等人,其实每一个的复出之路都无比艰难。

除了名声受影响,对于劣迹艺人来说,要想重回娱乐圈,也必须接受身价大跌的冰冷现实。据台湾媒体报道,柯震东复出后某代言价约为人民币20万,相当于一个普通新人的价码。

据艾漫科技提供的数据显示,柯震东、黄海波、文章、房祖名和宁财神等艺人,从2014年事发后到现在,商业价值指数明显呈直线下降的趋势,几乎都不足事前的一半。当然了,还有更残酷的,那就是“无价无市”。

所以,就算今天不苛责,原谅你一次,但观众是用脚投票的,市场最后会说明一切。公众人物在践踏法律、社会公德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了自己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而再想挽回就难了。“

自律自重自爱”对明星们来说,始终是永恒不变的准则。所有的高代价严标准,只是为了在“歪念”萌动的那一刻能让你有足够的力量悬崖勒马。

zhipianrenneican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网址:最新!“劣迹艺人”可被永久抵制,复出需报批! http://c.mxgxt.com/news/view/177550

相关内容

法治日报:劣迹艺人不让演戏就能直播带货吗?
艺人舆情解读:劣迹艺人从业出规定引发热议
李云迪海外求生记|一个“劣迹艺人”的复出样本
因丑闻劣迹被春晚拒绝的六大明星 最后一位冤不冤?
对“劣迹艺人”应零容忍
岂容劣迹艺人再浑水摸鱼,就该一“凉”到底
中国大陆禁制所谓“劣迹”明星之现象评析
让“劣迹艺人”远离公众视线
贵圈|“劣迹艺人”一年生存状况调查
劣迹艺人“黑料”网红靠直播赚钱?专家建议加强监管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