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4-12-13 03:15

4月13日,“明星代言新业态规范发展研讨暨《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签约仪式”举行。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溪介绍,《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共31条,是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权益为出发点,不仅进一步阐述明星在广告代言中应履行的职责,而且还约定了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的行为,同时为确保维护明星、网络主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合法权益,还及时建立了明星代言、主播营销“预警”及“复出”名单。

北京明星广告代言自律公约

《北京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公约》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代言人、广告主合法权益,推动广告行业良性发展,规范广告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鉴于明星广告代言活动是文娱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重要规章文件,北京广告协会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公约,并承诺严格执行。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平台企业、短视频平台机构、媒体机构、演艺经纪公司、艺人工作室、MCN 经纪机构、文化传媒公司、广告代理商、广告设计及制作机构、艺人合规公司、艺人法务机构等),鼓励在京从事与明星广告代言、网络主播相关的企业、机构、个人自觉参照执行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必须依法代言,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第四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妨碍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言行。

第五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宣扬民族、种族、宗教及性别歧视,不得有炒作其他人隐私的行为。

第六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宣扬奢靡浪费、拜金主义、娱乐至上等错误观念和畸形审美,不得有宣扬其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言论和观念的行为。

第七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的行为。

第八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的行为。

第九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的行为。

第十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夸大商品功效的行为,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

第十一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的行为,对代言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二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有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第十三条 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过程中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用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慎用因带货违规被行政处罚的网络主播开展直播营销。

第十六条 企业选用代言明星、网络主播前,应当对明星、网络主播从业情况、个人信用等进行充分了解,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网络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十七条 企业选用明星、网络主播进行广告代言,应当向明星、网络主播提供相关广告脚本,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代言商品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企业应主动向拟选用的广告代言人提示代言风险。

第十九条 企业提供给代言明星、网络主播体验、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价格、交易条件和服务品质等方面应当与提供给消费者的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金融产品广告,应当主动、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严格遵守金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金融产品营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直播营销管理相关规定对广告代言人年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从事广告代言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从事其他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或者受益人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对明星代言、主播营销进行服务与指导,及时建立明星代言、主播营销“预警”及“复出”名单,维护明星、网络主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签约机构应遵照“预警”名单,对违规代言受过行政处罚、社会负面影响大的明星、网络主播进行联合抵制。

第二十七条 签约机构应遵照“复出”名单,对积极整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传播正能量的明星、网络主播进行及时复出,做到良性循环。

第二十八条 签约机构应积极按照本自律公约指引,规范自身市场运营,做好行业自律。发现明星存在违法违规广告代言、网络主播违规营销的,应及时向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反馈。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将在适当范围内发布“预警”名单,并做出警示或风险提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反馈相关监管机构。(反馈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九条 签约机构不得故意规避本自律公约规定,不得以员工个人、外聘人员名义或者业务外包等方式,进行违规明星广告代言、网络主播营销广告发布活动。

第三十条 本自律公约的解释权归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自律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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