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系列(五)//明星违规代言构成商业欺诈的,消费者有权主张三倍价款的赔偿 众华律师
前言
明星景甜因所代言“果蔬类”普通食品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两项行政处罚,合计722.12万元。明星代言翻车屡见不鲜,但像景甜这样被以违反《广告法》为由顶格处罚的却并不多见,从《人民日报》、国家市场监管局随之发文力挺看,明星违规代言不再只是一场吃瓜闹剧那么简单了,是该引起明星及相关人士的关注了。
明星违规代言,除了被市场监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外,作为受其代言影响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是否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Part.1 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而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代言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也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明知所代言的其他商品广告是虚假的仍然以自身形象、名义和在公众中的影响力为其代言,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与广告主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art.2 返还价款
如果商家在做商品宣传的时候,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进而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这有可能构成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
商业欺诈行为在《民法典》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受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买卖或服务关系,并有权要求返还价款。
Part.3 “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假一赔三”。
具体到景甜违规代言案,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对此,景甜应当知道其所代言的“果蔬类”食品属于什么食品类别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是其作为代言人应尽的起码审慎义务;其次,对于自身所代言的“果蔬类”食品是否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的功效,应当予以核实,即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己负责的基本要求。但景甜作为公众人物,在未经有效途径对该食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误导广大消费者,属于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也是作为明星公众人物的不诚信行为。因此,受景甜虚假代言影响而购买此“果蔬类”食品的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景甜连带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同时还有权要求连带承担所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明星代言,不仅受到《广告法》的规制,而且还会受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不仅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可能被消费者追究民事责任。景甜在本期违规代言中所犯的错误都是明星代言中应当尽到的基本注意义务,并不高深,因此,知法守法,免交智商税确实是明星及其团队应抓紧解决的问题。
王芬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有近十多年法律服务经验,客户满意度极高;
主张法律为经营服务,能深入顾问单位一线,为顾问单位提供可操作、可预控风险的有价值的服务;
可自主研发课题,提供企业日常法律培训,包括劳动法、合同法、股东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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