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擅用明星肖像,侵犯其肖像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2-13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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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明星代言”“明星推荐”,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之一,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明星肖像“蹭热度”“引流量”将构成侵权。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2018年11月2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公证书》,显示名称为“某定制”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于2017年8月19日发布了题为《男人30+穿什么?“自黑体”黄某某怒雪前耻成型男教科书!》的文章一篇,文章中有配图若干,使用了黄某某二十张照片(以下简称涉案照片);另外,涉案文章中附有“戳我预约设计师上门服务”的链接。

一审庭审中,黄某某提交:1.百度百科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黄某某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及其肖像的商业价值;2.黄某某被侵权照片部分原图,证明涉案照片系黄某某本人;3.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某服装公司是微信公众号“某定制”(微信号:×××)的主办单位;4.公证费发票,证明黄某某支出公证费1240元。某服装公司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某服装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涉案文章中有二十张照片使用了黄某某的肖像,而从涉案文章内容及某服装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可以看出,涉案文章系对某服装公司经营商品的宣传推广,某服装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带有黄某某肖像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

现某服装公司未能提供涉案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照片经过黄某某同意,故某服装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黄某某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黄某某要求某服装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某服装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某服装公司使用黄某某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黄某某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某服装公司对黄某某肖像权的侵犯,必然导致黄某某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黄某某的职业身份、某服装公司的经营性质及某服装公司使用黄某某肖像的具体情节,对黄某某此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维权成本,黄某某仅举证证明了公证费1240元的支出,而并未就其他维权成本的实际支出进行举证,故一审法院仅支持公证费124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黄某某致歉,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某服装公司负担;二、某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46000元;三、某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黄某某公证费1240元;四、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服装公司上诉,经审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19条中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当明星、艺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一、停止侵害:‌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明星的肖像,‌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对明星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可以要求侵权人在相同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明星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明星的社会评价。‌

四、提起诉讼:‌明星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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