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处理明星股市违法案,应该如何把握责与罚的尺度
演员黄晓明 东方IC 资料
影视圈的黄晓明最近上了头条,原因竟然是来自于财经圈。
8月1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份罚没金额高达18亿元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高勇通过多个账户操纵精华制药,其中的一个账户为黄某明开立后由其母亲管理使用,后经人介绍部分委托给高勇管理。有好事者发现,这个被高勇用来操纵股票价格的证券账户,主人正是知名影视明星黄晓明。
明星炒股自带流量,消息爆出之后舆论哗然。面对汹涌舆论,黄晓明工作室反应迅速,第一时间发布声明称,黄晓明不认识高勇,也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票行为和介入过任何相关调查。结合处罚决定书对案情的描述,黄晓明一方的澄清似乎并无不妥。一种可能的通俗解释是,黄晓明忙着拍戏挣钱,黄妈妈帮儿子打理片酬,可惜遇人不淑,碰上个冒牌民间股神,拿着自己的账户去操纵股价,东窗事发后事主被监管层课以巨额罚单,黄家顺带掉进了舆论陷阱。
目前来看,黄晓明还没有彻底摆脱舆论质疑。有的声音认为,黄晓明及其母亲应被视为操纵股价的共同行为人;有的声音主张,即使没有共同的违法行为,也不能排除其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这些声音只能视为一种怀疑,而且有些怀疑也不是很有道理。不过,黄晓明炒股风波背后却有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看待影视明星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在处理涉及明星的违法违规案件时,应该如何把握责与罚的尺度。
影视明星也是普通人,拥有财富增值的权利,他们片酬丰厚,日进斗金,自然有投资理财的现实需要,只要投资行为依法合规,结果是盈是亏都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是,当明星炒股涉嫌违规,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法时,该如何处理明星光环与法律尊严之间的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多数人都能同意的一条原则是,明星犯法当与“庶民”同责。既不能因为明星的光鲜外表而心生不舍网开一面,也不能假设人家的外表下藏着丑陋的灵魂,凡是明星就要“罪加一等”。
具体到黄晓明这件事情,舆论展开了尖锐质疑,与其明星身份有很大关系。但讨论责与罚的问题,必须回到证据和法律,除此之外都不足为据,而高勇操纵精华制药股价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已经有非常明确的结论。当然,黄晓明和其他10多个被用于操纵股价的证券账户,是否就这样安然无事,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根据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该案中的10多个账户,显然是符合这一情形的。
法律是调节行为的规范,为人的行为设置必须遵守的下限。在这条下限之上,还有不成文但有强大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这些规范的约束力可能因为身份不同而存在差异。黄晓明身为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享受着万众瞩目所带来的明星收益,相应地也要进行严于常人的自我约束。在投资理财依法合规的问题上,公众要求黄晓明及其家人更自律,也不能算是过分的要求。
(原文题为《明星违规炒股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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