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狗仔队扒明星隐私,我们来扒一下狗仔队

发布时间:2024-12-13 20:41

原标题:狗仔队扒明星隐私,我们来扒一下狗仔队

4月12日中午12时12分,好事者们守候在屏幕前,等待卓伟追了12年的大新闻。最终等到了已为人母白百合和一位年轻男性在水边嬉闹的视频。

比画面激烈的多的是视频的解读,被处理过的画外音暗自添油加醋,自问自答,花样百出,唯恐我们近视或者老花看不清画面里发生了什么,并不断强调女星人妻人母的身份。让人差点忘了眼前的视频是隔着泳池远远偷拍所得。

曾经,狗仔还会被称为“文化流氓”,但在今天,娱乐八卦像空气一样存在的今天,喜欢看八卦的人们反而爱死了他们的见缝插针,爱死了他们的无中生有,并迷失在更多遮遮掩掩且没有实际证据的文字游戏中。甚至有一种全民狗仔的倾向,“公民记者”们恨不能都举起自己的相机,对准在街边偶然遇见的明星。

白百合事件之后,有网友如此形容自己的一天

专挖隐私的“狗仔队”

“狗仔队”作为一种职业行为早在1958年就已经出现,当时意大利人称之为Paparazzi,翻译过来应该是“追踪摄影队”。1960年上映的意大利电影《甜蜜的生活》中,就描述了一位三流记者在各种交际场所圈兜兜转转,企图寻找一些边角料,可以说是非常“狗仔”了。

电影《甜蜜的生活》,左边的男士便是一位小报记者

至于“狗仔队”一词,则是香港人开创。虽然不太好听,但据说一开始并没有贬义,是以小狗队来赞赏20世纪50年代的香港警察部刑事情报科的追踪调查能力,后来被香港记者们发扬光大了,演变成长时间的追踪、守候名人、艺人、新闻人物,最后干脆追着艺人跑。

以“狗仔队”采写“狗仔”报道为主要卖点的,始于《壹周刊》,相信有不少人都曾看过。

香港学者柯达群写道:“为了获取名人隐私与行踪动态,《壹周刊》开创娱乐新闻的‘狗仔队文化’,组成贴身跟踪的记者队伍,或千里迢迢到异国跟踪偷拍,或乔装身份进入对方机构卧底察访,撰写新闻故事,……不惜侵犯当事人的名誉与隐私权,一向引起颇多争议。”

最为惹人反感的一次是香港女星陈宝莲在上海的寓所跳楼自杀,《壹周刊》在陈的家人不知情且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刊登陈跳楼惨死的照片,该照片“血迹斑斑,非常恐怖”,引发强烈的争议。然而凭借低俗出位的内容,《壹周刊》在创刊第三年就成为全港最赚钱的刊物。

传到内地之后,狗仔一词基本和卓伟等同,作为内地狗仔队的前辈和领头人,卓伟曾在多个场合阐述自己的新闻追求,称自己要在娱乐圈中调查真相,“我认为新闻自由就是,只要是真实的,没有我不能拍的,没有我不能写的,没有我不能报的。”而这些真相多少都关联着裙子和裤子。

新闻自由=肆无忌惮吗?

狗仔队采集新闻的方式通常是偷拍、暗访。

偷拍和暗访是否合适?虽然在新闻界也一直争论不休,但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通常是被赞赏和鼓励的。举个大家都熟悉的例子,从隐性采访节目处女作《触目惊心假发票》开始,央视的《焦点访谈》就报道了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隐性采访的新闻,注水猪肉、私盐、假黄豆、黑心棉、劣质地条钢……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是需要新闻工作者有更强烈的责任心,更机动的应变能力,特殊时刻是需要偷拍和暗访的。

因此有人辩解说,狗仔队不也是对演员品性进行“舆论监督”吗?社会难道不该谴责婚外情行为吗?从道德角度来说,这样的质疑是没毛病的,但是“舆论监督”需要拍了全景拍中景,拍了中景拍特写吗?需要将他人的一举一动尽收眼底吗?需要添油加醋、捕风捉影吗?

另一个被偷换的概念是事实和真相。被披露的明星隐私是确实存在的事实,但是世界上发生的一切事实都算作真相吗?显然不是。

狗仔队们敢说自己追寻真相的原因是,往往是因为被披露的明星隐私都包含着道德污点,一旦曝光就会惹来无数谩骂,因而当事人往往都会选择息事宁人、隐而不发。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隐私权,即使他们是公众人物,即使他们有道德污点。

公众人物不等于一切都公众

如果有人质疑狗仔队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就会有人跳出来宣称公众人物就应该受到监督,我们对公众人物的行为享有知情权。

这也是一扯上公众人物,媒体的报道就百无禁忌的原因。但是公众人物就该将一切都公之于众吗?口说无凭,来看几个案例:

摩纳哥卡罗琳公主曾向德国法庭提出起诉,希望能阻止德国小报不断公布其家人的照片,2004年9月,该法庭判定刊登卡罗琳生活照的德国杂志侵犯了公主的隐私权和家庭生活权。这一判决意味着媒体公开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之前,无论是照片还是文字,也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尽管她是“公众人物”,但是她的私人事务不具有公众利益性质。

卡罗琳公主与丈夫汉诺威王子

英国《镜报》曾发表一系列文章报道名模奥米•坎贝尔在接受戒毒治疗,并附有她离开戒毒互助所的照片,被坎贝尔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害。英国上议院判决《每日镜报》关于名模坎贝尔戒毒的报道虽然带有公共利益性质,但是披露坎贝尔戒毒的细节,尤其是有关照片侵犯了她的隐私。

年仅36岁的戴安娜王妃香消玉殒

这样肆无忌惮地曝光公众人物,无疑会对他们带来极大的伤害。众所周知的还有戴安娜王妃车祸事件,1997年8月30日午夜,英国王妃戴安娜与其男友在巴黎返回私人住所的途中,为摆脱7名骑摩托车的摄影记者的追逐,他们乘坐的轿车以时速高达150公里的速度行进。31日凌晨约零时30分,汽车行至巴黎市中心塞纳河畔的阿尔玛桥下公路隧道时突然失去控制,撞上路中央水泥柱,其男友多迪和司机当场身亡,戴安娜也因胸部大出血在医院逝世,年仅36岁。

在“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尺度上,美国比欧洲要宽,但也并非不保护。罗恩克拉拉曾跟踪拍摄曾经的美国第一夫人杰圭琳10年之久,杰圭琳曾将其告上法院,控告他侵犯隐私和骚扰。法官很快做出判决:禁止克拉拉在100码以内的距离靠近杰圭琳和她的孩子。

左为罗恩克拉拉拍摄的《风中的杰圭琳》,右为罗恩克拉拉跟拍马龙白兰度,带头套是为了防止白兰度再次将其牙齿打落

因此,公众人物并不意味着需要将一切公之于众,只有当他们的个人事项与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存在着联系时,他们才会成为隐私比别人少的“公众人物。

那么有道德污点的公众人物是否有隐私权呢?如果他们没有,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同人的名誉有好坏,隐私有大小,不等于对他们的这些权利的保护可以有所不同,甚至不保护有道德污点的人。这样的逻辑等于主张富人财产权高于穷人的财产权,对盗窃富人一千元财产行为的处罚要重于盗窃穷人同样数额的财产。

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他人隐私信息的关注和兴趣,是植根于人性固有的窥伺癖。人们对于这类“狗仔”新闻,即使觉得不好,还是会边骂边买,边骂边看,理性上认为狗仔报道不对,侵犯他人权益,欲望上还是忍不住要拿来消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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