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困境及解决策略分析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逐渐成为推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能够让数据信息在社会活动与生产学习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更加明显。然而在网络安全层面,大数据技术却成为个人隐私和企业隐私泄露的“隐患”,会给企业或个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促进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及普及,应重点做好个人隐私保护工作。本文结合个人隐私与大数据的概念界定,探析个人隐私保护所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在大数据技术得到普及和推广的过程中,社会大众的数据获取方式及理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与此同时也为个人隐私保护埋下了隐患。如果不能及时解决隐私问题,将导致大数据技术“昙花一现”,难以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无法推动我国社会各领域的现代化、信息化、数字化进程。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应将大数据下的隐私保护作为重要的研究课题,通过技术改进、企业管理及政策法规等手段,探寻出全新的个人隐私保护路径。
一、个人隐私与大数据的概念界定
1.大数据技术的理论内涵及应用特征
大数据技术主要指能够在有限时间内对数据集合进行处理、管理、筹集的信息技术,拥有较强的洞察力、发现力、决策力及流程优化的能力,能够同时处理多样化、高增长率、海量的数据信息。简而言之,大数据技术主要指依托云计算、互联网等数据技术,快速分析、处理、收集海量数据资产,提取并挖掘数据资产中的社会价值、科研价值、经济价值的应用模式。在应用特征上,大数据技术拥有价值高、传递快、类型多元、信息海量等应用特征。其中海量和快速是大数据最为显著的应用特征,用户可通过大数据技术同时分析并处理特定领域的数据集合,进而预测信息的可能性与或然性,为企业决策、科技研发、教育发展及国家战略提供支持和保障。
2.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概念界定
个人隐私主要指社会大众在生活中不愿公开的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及个人领域(具体包括社会大众的电话号码、住址、肖像、姓名等信息),并且该领域、活动及信息与社会利益没有深层次或紧密的联系,然而在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部分企业为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往往通过大数据技术或其它技术手段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并将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商品的形式售卖给相关行业或企业。而个人信息主要指能够识别公民的数据资料,具体包括公民“经济的”、“文化的”、“心理的”、“生理的”等层面的情况。主要包括可以公开的数据信息,如性别、姓名等及不可公开的数据信息,如存款状况、密码、卡号、账号等。通常情况下,个人隐私包含于个人信息,当公民不愿公开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时,该数据信息将会变成个人隐私。
二、个人隐私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1.大数据使个人隐私的边界消失
我国传统的信息保护是以用户授权为主的保护模式,即当应用服务商、软件分发商、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等企业在为用户提供生活服务的过程中,如果企业与用户签订了相应的保护协议,便有责任、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然而在大数据技术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用户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越来越模糊,使得传统的信息保护模式丧失了基本的保护功能。譬如用户在登录账号后,便会将“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展现在服务商面前,进而在多重交易和多平台介入的情况下,导致用户的个人隐私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缺乏足够的重视,将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进而在行业领域形成不良效应,使公民个人信息成为数据交换、信息服务、产业服务的商品。
2.数据的大量产生威胁安全防护系统
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及整合较为集中,能够将多元化的、多样化的信息数据融合在一起,以此满足服务业和社会公众的发展需求。然而过于集中的数据整合及处理,将使企业面临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因为数据量的多少将严重影响到安全系统的运行质量,假如安全系统更新和升级速度没有与信息量及数据量的增长和发展速度保持同步,将导致安全系统出现安全漏洞。根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2014年底国家网信办所收录的系统漏洞中有2000个可能造成信息泄露。而2017年,漏洞数量增加了400个,可泄露的数据信息及个人信息约为60亿条。由此可见,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与大数据的数据量和信息量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需要从信息架构与防护系统的角度出发,协调两者的更新及增长速度。
3.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企业服务和利益增长的抓手,成为公开在网络空间的“公共信息”,使得个人隐私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然而在大数据技术取得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现有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却相对滞后,在司法实践层面,我国依旧缺乏较为完善的处罚原则和法律体系,隐私犯罪成本较低,致使侵犯隐私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我国有必要、有需要构建隐私保护法。然而在完善和构建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需要经历相对漫长的立法过程,而在此期间,社会公民如何维护个人的隐私,如何用法律武器来对抗隐私犯罪,则成为我国个人隐私保护的主要困境。此外,在个人隐私认定层面,也存在诸多的问题。由于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只有当个人不愿将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信息公布出去时,个人信息便会成为个人隐私,因此如何在法律层面认定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逐渐成为我国隐私法立法的关键问题。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策略
1.加强企业交流,构建隐私保护网络
根据大数据发展及走势,能够发现个人信息拥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而作为信息服务、物流服务、电商服务、娱乐服务的现代企业掌握着大部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所以运营商或服务商应在经营管理中,注重居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强行业自律,从服务机制的角度出发,重组或解构运营体系。首先,构建“个人隐私保护”共同体,“刘陶博士”曾指出企业除了在经营管理中加强行业自律外,还需要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使移动应用商、移动软件商、分发服务商、智能终端商形成隐私保护网络,使行业环境成为企业保护个人隐私的驱动力及“指向标”。其次,解构企业服务机制,使用户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更加明显,即在企业为用户提供信息或数据服务的过程中,企业应将个人信息授权选项呈现在软件界面,使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然而为了提升用户的满意度,企业必须确保为用户提供不涉及个人信息的其它服务。加强技术升级,提升隐私保护力度
针对数据量和防护软件更新速度不同步的问题,企业应从技术研发与产品升级的层面出发,提高对防护软件的资金投入,加大技术的升级力度。通常来讲,防护软件主要包括360杀软、百度杀软、瑞星杀软等杀毒软件。然而在软件服务商、移动终端商及相关企业层面,都会拥有相应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这种系统从信息生产、传输、分类及处理的工程中,能够有效防治网络黑客及病毒的攻击,所以如果企业数据量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增长,将导致防护软件出现漏洞,因而软件服务商、应用分发商及移动端运营商,应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明确当前的数据增长态势,进而积极的、自主地升级并更新防护软件。除此之外,企业可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督促相关部门维护并更新防护系统。构建服务平台,加强企业管理构建数据隐私服务平台,帮助企业服从和了解我国现有的数据隐私法律和法规,加强企业对个人隐私保护法的理解和认识。社会大众也可将企业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及问题,反映到平台中,使数据隐私服务平台成为公民维护隐私权的重要枢纽。此外,政府应引导企业将追踪并管理用户信息的“行为”,放到数据隐私服务平台中,通过数据平台的信息识别及认定,让企业管理和追踪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合规合法。在我国推进个人隐私法立法进程的中,具有法律效益及政策指导功能的服务平台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违规操纵,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问题,提升大数据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从而为我国大数据技术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除此之外,数据服务平台应为企业提供信息追踪、数据管理等服务,使大数据技术真正地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抓手和媒介。
2.加快个人隐私法的立法进程
根据《网络数据保护的决定》,能够发现企业在获取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需要征求用户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收集、分享等事项。然而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认定、网络黑客窃取个人信息问题及大数据应用规范等层面,依旧存在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对此司法机关应从第三方风险、安全、隐私等层面出发,规定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第三方在个人隐私犯罪中的权利及义务,进而从数据流转的角度,完善我国现有的隐私法律体系。
四、结语
大数据技术在为我国社会创造商业价值的过程中,也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埋下了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应用服务商、软件服务商、移动终端商对个人信息的不重视、防护系统更新或研发速度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个人隐私边界模糊等层面,所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不仅要从法律法规、技术升级的角度出发,构建个人隐私保护的外部环境,更需要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用制度手段,引导企业提升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加强数据隐私的防护力度,进而为大数据技术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来源:《思想文库》
作者:熊斌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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