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星不得代言医药产品”点赞

发布时间:2024-12-14 11:02

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为“明星不得代言医药产品”点赞

罗志华

  10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明星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并规定,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11月1日《健康报》)

  该《指导意见》针对明星代言现象,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规定明星在代言产品之前,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产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并且,明星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两条规定的通俗解读是,即使产品真的很好,但明星不能随便代言,只有用过了才能说好,没有用过就不能代言。

  但这并非该《指导意见》的“最严要求”,因为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医药产品,又进一步规定明星不得进行广告代言。一刀切地禁止,意味着即使该医药产品的确很好,并且明星的确充分使用过,也产生了足够好的消费体验,但同样不能为之代言。

  或许有人会感到疑惑,既然相关医药产品的质量可靠,为何还要禁止明星代言?烟草不能代言,是出于控烟和保护未成年人等原因,医药产品不能代言的原因则有所不同,除了药品等医药产品属特殊商品,它们关系到健康甚至生命,当然要有更高的广告宣传要求。更重要的是,医疗具有十分鲜明的特殊性,这样要求,不仅考虑到了医疗的特殊性,而且也是对医学科学的遵循。

  疾病不仅分类和分型很多,而且发病机理,演变过程也十分复杂、变化多端,即使两个人患完全相同的一种疾病,诊疗方法也可能截然不同;同样道理,即使同一位患者,也不能一直使用同一种疗法或药品,有时甚至需要迅速作出相反的诊疗方案调整。中医的异病同治、同病异治,讲的正是这个道理。诊疗须因人而异,没有普适性疗法,即使一种医药产品对明星有奇效,但对于另外一个人,或许完全不适用,甚至产生相反的效果。

  这条遵循科学的规定,不仅值得相关企业和明星谨记,对于民众也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其他普通商品或许可以跟风消费,但医药产品不能如此。尤其要看到,在不得代言产品中还包括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同样不能因为有明星推介就跟风消费。医药产品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宣传的做法在过去一度十分盛行,至今仍然不难寻见,该《指导意见》印发之后,这些做法理应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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