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签订了艺人经纪合约书,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原创 南小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发展,网络主播也已然成为新兴的热门行业。然而在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与纠纷也不断出现。近期,南京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直播合同的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20年10月入职一家直播公司,从10月底至次年1月在公司地点进行直播带货工作,内容和货品均由公司决定。2021年1月,张某被移出了工作群。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仅发了前两个月的工资。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是劳动关系、直播公司支付其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张某诉至栖霞法院。
庭审中,直播公司称,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是艺人经纪合约书。合约书中约定:甲方(直播公司)独家代理乙方(张某),为乙方提供演艺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乙方前三个月内每月至少完成26天,每天不低于8小时的线上直播活动,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费用75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利润超过2万元,按不同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合约书上有张某的签字以及手印。
张某则称自己从未签过任何协议合同,该合约书中的签名非自己所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中心对合约书上的签名及手印指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结论为:合约书上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张某签名字迹非同一人所写;因张某指纹不清晰,未能完成指纹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提供的艺人经纪合约书,因原告主观原因导致指纹鉴定不能进行,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确认该合约书上的指纹是原告本人指纹,原告以按手印的方式与被告方签订该协议。法院同时认为,结合经纪合约书的内容以及原告工作的实际情况,双方是以经纪合约书的名义签订了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合同或经济合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直播公司支付给张某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等共计18000余元;鉴定费由直播公司承担。
直播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五庭法官刘懿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张某与直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与直播公司之间应为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张某在入职直播公司时,并非自带流量的网红主播,其在公司主要系靠提供自己的劳动以赚取劳动报酬,而非利用公司的平台或资源,将自身自带的流量变现或赚取其他劳动报酬之外的利益。这点从张某在担任主播期间的收入构成也可以看出,张某收入的主要来源仍旧是公司向其支付的固定工资即张某给付劳动力的对价,而非打赏、奖励、分成等其他以主播资源带来的变现价值。
二、张某直播地点位于公司,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播、每月有直播天数要求、无法自选直播的内容、每日需要向公司制作钉钉工作日报、不上播需要请假、无法自行安排休息时间,故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均由直播公司指定,直播公司对其具有较为明显的管理行为,这种管理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行为本质并无不同。
综上,可以看出张某虽为新业态下主播行业的从事者,但在其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上与传统行业的劳动者并无本质区别,其与直播公司之间,并不因为张某系“主播”而改变了双方之间仍旧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事实。
本案对于主播与经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对于准确界定新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引导新业态用工方式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民生、促经济也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网络主播签订了艺人经纪合约书,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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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网络主播签订了艺人经纪合约书,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http://c.mxgxt.com/news/view/19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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