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伟才减刑一案
(原标题:罪犯潘伟才减刑一案)
(2015)钟狱减字第1136号
罪犯潘伟才,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广西贺州市人,因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行贿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南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至2023年2月4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在八监区服刑。
2014年1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贺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后,经过干警耐心细致地针对性教育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的学习,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并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认识,表示诚心靠拢政府,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改造,把自己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方面:
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能服从干警的安排和分配,积极认真地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在讨论中能联系自身改造实际积极发言,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此外,由于该犯积极改造,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优秀学员;2014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劳动,认真学习,各方面表现较好。截至2015年7月止,已累计获奖励分133.40分,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伟才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
2015年10月12日
网址:罪犯潘伟才减刑一案 http://c.mxgxt.com/news/view/19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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