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擅用明星照片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4-12-15 18:23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起涉台民商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台湾艺人伊能静诉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

  2010年12月始,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为其诊疗业务作介绍和宣传的九篇文章,使用吴静怡(艺名伊能静)的照片5张。

  其中《传说中做过双眼皮的大牌明星们》《割过双眼皮的明星有哪些》《小眼变大眼,割双眼皮的五大明星》三篇文章写道“据台湾媒体报道,‘美丽教主’伊能静爱美成性,她自己也坦诚缝了双眼皮,但她强调‘我很自爱,常作保养,从不用作动刀见血的整形手术,’其实即便是缝双眼皮都要开三个洞,既动刀也见血就是整容啦”。

  原告吴静怡认为,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将其管理的网站上原告的照片删除。

  江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管理的网站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照片,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和营销其诊疗业务,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此外,被告在文章中明确写道原告进行缝双眼皮手术,进行了美容整形手术,该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维权开支2562.5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二审撤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报武汉9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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