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研究
注册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研究
【摘要】: 在我国,商家受经济利益驱使,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非常泛滥,其中以“傍名人”来搭便车的现象最为典型,商家常采取的手段是以名人的真实姓名、姓名谐音、重名注册商标,然后利用名人强大的粉丝群体和社会影响力来达到迅速提升品牌知名度的不当目的。这种行为通常会使消费者将特定姓名与特定名人一一对应,从而侵犯名人姓名的财产权益,并扰乱正常的经济和市场秩序。目前我国对注册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的法律规制,主要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条款和第十条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但现有法律制度只能解决姓名权应该纳入“在先权利”和“其他不良影响”范畴进行保护,而不能解决如何认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侵犯姓名权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解决商标注册程序中侵犯姓名权的问题,妥善保护好名人的姓名权,就成为当务之急。在构成要件要件方面,判断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名人姓名权时,需要满足的第一个要件是姓名权人是否主动使用了其姓名。对于自然人使用了其姓名的情形,应认定特定姓名与该自然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如他人未经许可将该姓名注册为商标,则应认定侵权。反之,则不应认定为侵权,因为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的权利。需要满足的第二个要件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可以考量姓名权人在我国是否有广泛知名度、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注册商标拟使用领域以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原因等因素。需满足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是需有商标注册申请人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如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申请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则不能认定申请人侵犯了名人姓名权。第四个构成要件是争议商标的注册给姓名权人带来了损害。任何侵权责任的承担都需有损害结果,如果注册商标并未造成姓名权人精神或物质方面的损失,则不应认定为侵权。注册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侵权认定标准亦不明确。姓名权人具有知名度应考量其社会影响力、经过公证的消费者调查报告、自然人与他人产生纠纷和诉讼时的状态、成名的领域等因素。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过错应考量姓名权人在我国是否有广泛知名度、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注册商标拟使用领域、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原因等因素。此外,特定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应存在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而且这种对应关系应该是法律所承认的且在客观上存在的特定姓名与特定自然人的对应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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