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观察丨当我的“脸”不再是我的脸?关于明星肖像权那点事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徐语杨
前不久的三八节,一则视频在网络流传,引起轰动。某公司男员工们为表达对女生们的祝福,制作并戴上了各种男明星面具向公司女员工送祝福,被拍视频传上网络,“陈伟霆来送祝福了”、“易烊千玺来送祝福了”等等。在引人艳羡的话题之外,明星肖像权也被格外关注。
这算不算是对明星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律师解释道,虽然没有任何商业性,但是已经涉嫌侵犯了明星肖像权。只不过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比一般人拥有更多的包容义务,并未追究而已。无独有偶的是,前不久,艺人鹿晗与某公司的肖像权侵权案也刚刚落下帷幕。
如今,涉及到明星肖像权的案件比比皆是,一不小心就会踩雷甚至侵权。不管是商家还是个人,都无权擅自使用明星肖像。更有甚者,你以为明星自己就有权擅自使用自己的脸?情况也有待商榷。
明星能不能擅自使用自己的脸?
说到明星肖像权,日本知名经纪公司杰尼斯事务所是绕不开的话题,来源于这家公司对于旗下艺人肖像权的绝对控制。杰尼斯事务所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包括偶像团体岚、KAT-TUN、木村拓哉等知名团体及艺人都是该公司成员。
杰尼斯对旗下艺人肖像权的控制,在日本乃至全球娱乐圈都是令人“闻风丧胆”的。如果你在网络搜索日本电视剧的宣传片,却全程看不到第一男主角的戏份;如果你在网上看了一则关于日本某某艺人的新闻报道,却只看到新闻当事人一个硕大的剪影;如果你看见一张红毯照,明明走了红毯的日本艺人却凭空消失在了照片里……请不要惊诧,这些“肖像”突然消失的人,肯定都是杰尼斯旗下艺人。
杰尼斯艺人宣传照成为剪影
杰尼斯是一家老牌经纪公司,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杰尼斯就以严格管控艺人肖像权闻名业界,经常对擅自使用照片的对象提起诉讼并多次获胜。在互联网时代,艺人肖像权频繁被滥用的情况复杂且多见,杰尼斯则对其进行了更严格的管控。在日本,媒体报道新闻,不能使用相关艺人照片已经成为常态。甚至是合作的出版单位、唱片公司、影视公司等,也只能在实体及线下经过授权使用艺人肖像,而在线上的一切肖像使用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此前,歌手宇多田光发了一张与某男艺人的合照,随后立即删除,原因就是该艺人属于杰尼斯事务所,唯恐侵犯了其肖像权。更有甚者,艺人不能开设个人社交平台账号,自拍发照片的行为也被禁止。所以在日本,也几乎看不到粉丝与艺人的合影。
当自己的脸完全“出卖”给公司后,肖像也几乎成为一种商品。所以杰尼斯公司的艺人照片发售如此畅销,因为粉丝如果追星,除了买公司发售的艺人照片,几乎在任何平台都看不到自己偶像的照片。
针对这种现象,日本业界很早就有了各种讨论。不少律师认为,虽然艺人个人与经纪公司达成了非常紧密的合约,但是对于其他媒体而言,使用艺人照片、出版等权利,理应受到尊重。所以对于很多情况而言,主要是杰尼斯事务所对社会的一种“恳求”,以及达成的某种默契。
近年来,随着网络化越来越普及,杰尼斯事务所也对艺人的肖像权使用做出了一些让渡,例如艺人已经可以开设自己的个人社交平台上传照片等等。但若时常看日本节目的观众也会发现,杰尼斯艺人的照片使用,依然会被影视制作方“自觉”避开。
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刘京成律师向记者解释道,在我国,肖像权属于人身权利,可以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但肖像权无法永久“买断”。如果存在某个合同,限制了明星自拍上传网络的权利,显然是不太合理的。不过刘京成也解释道,具体情况也要根据合同判断,如果是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一般的合理约定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若明星因为发布自己的照片给公司引起了不当情况甚至造成损失,如果合约有相关规定,明星也不能贸然发布自己的自拍肖像。
而涉及到公共利益、新闻报道时,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公开明星的肖像,也应该合理让渡。不过若涉及捏造、虚构事实的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便是新闻报道也可能造成侵权。
侵犯明星肖像权赔偿通常在几千到几万不等
在我国,固然不存在如此“粗暴”和严苛的肖像权约束行为,但是随着维权意识日益增加,明星肖像权的相关话题也不少见,每年成百上千例的明星维权案例可见一斑。
周杰伦起诉某公司十次侵犯肖像权
最常见的两种对肖像权的侵权情况,来自“未经本人同意”和“以盈利为目的”。在饭圈尚未得到规范以前,有一种普遍存在的行为在饭圈极为流行,即私自贩卖偶像的图集。这种未经授权、打着“喜欢”的名义进行售卖的行为,实则已经违法。如果出售的图集是自己拍的,则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和非法出版;若照片不是自己拍的,还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而“以盈利为目的”则更为常见,尤其是近年来,冒用明星照片“代言”某产品,打广告做宣传,屡禁不止。某美容整形医院违法使用周杰伦肖像为其“代言”,被周杰伦起诉了近十次。但“这次错了,下次还敢”,原因只在于,侵犯肖像权赔偿的成本,远远小于使用明星照片打广告带来的收益。数据显示,明星肖像权的赔偿已然形成了一定的标准,通常是几千到几万不等。
不过,随着明星肖像权“商品化”概念的提出,一部分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案例也得到了极高的赔偿。例如周迅状告某产品使用其肖像为其“代言”一事。被告在与周迅“代言”合约期满后,仍然使用周迅的姓名和肖像推广品牌和产品,其行为足以让公众误认为周迅仍为其代言,侵权时长超过1年,该公司被判罚150万。
而有些明星肖像权的侵权案例简直令人啼笑皆非。此前,北京一家妇科医院在宣传刊物上刊登了艺人苗圃的照片,苗圃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质疑其侵犯肖像权。而该医院则辩解道,刊物使用的照片并不是苗圃,而是一名内部员工,因为极为喜欢苗圃,所以模仿了她的化妆和造型拍了照片。随后,法院将该名医院所谓的“内部员工”传唤上庭,最后被判定辩解无效。该医院赔偿了苗圃10万元。
剧照也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明星身份的特殊性,不要认为只有使用明星中的现实形象,才构成侵犯肖像权,使用剧照、人物画像、表演形象等,也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尤其是近年来“表情包”被频繁使用,明星的照片作为“梗”出现,已经涉嫌构成了侵权行为。早在2016年,某公司使用“葛优躺”表情包进行宣传,就被判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
总体而言,明星肖像权作为一种“商品”概念,这张脸或许已经不属于个人。当脸成为符号和工具,避免无心之失的个人应该谨慎使用明星照片,而对有意为之的商家也应该进行合理的肖像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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