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不应成为让渡隐私权的“代言人”

发布时间:2024-12-15 23:08

原标题:明星不应成为让渡隐私权的“代言人”

  原标题:明星不应成为让渡隐私权的“代言人”

  有网友爆料称,汪峰求婚章子怡当晚,章子怡哥嫂大闹求婚现场,并有一条自称是章子怡哥哥大骂汪峰自私的朋友圈文章在微博热转。章子怡通过微博回应:“你究竟还要黑我到什么时候!得到的还不够多吗?你伤害的何止是我一个人!”由于自称“中国第一狗仔”的卓伟是最早发布该朋友圈文章的人之一,所以不少网友都猜测章子怡怒斥的对象是卓伟。

  近一两年来,娱乐圈里分外“热闹”,八卦与口水齐飞、绯闻共丑闻一色。明星八卦的红火也让“狗仔”这个外来词汇逐渐为大众熟悉,以往只在电视剧里看到的种种行为,诸如跟踪明星、贴身偷拍等已经来到了我们身边。公众对明星八卦看得不亦乐乎的同时,关于明星隐私权的讨论也甚嚣尘上。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说法认为,明星是自愿将其置身于公众视野之中,让渡部分隐私权实属正常。某种程度上来说,“狗仔”的行为甚至起到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作用。

  这种“欲戴王冠必承其重”的观点,初看之下有一定道理。但仔细推敲,逻辑上并不一定站得住脚。首先,演艺明星也是公民,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他们应享有与普通大众一样的隐私权,“让渡”一说并无法律基础。其次,大多数演艺明星、体育明星实际上并非靠在公众视野中“混个脸熟”而获得收入,他们有的具有某种天赋(如唱歌、演戏),有的经过刻苦训练(如体育明星),他们提供社会服务必然要获得相应报酬。其报酬水平超出一般工作,也是由市场供需决定的,并不能认为是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因此,“明星”其实也不过是一种职业而已,将其特殊化作为强行让渡隐私权的缘由,实在有些牵强。

  在笔者看来,唯一可以作为让渡隐私权理由的,只能是为公众利益而计。其最适用的人群应是时政领域内的官员群体。因为官员掌握的是公权力,一旦公权力行使不慎,将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影响,涉及每一个人的利益。这种危害性与演艺明星离婚、劈腿带来的社会影响绝不可等量齐观。严格来说,只要明星没有触犯法律,曝光明星的私生活除了满足公众的窥私欲外,并不对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有什么实际影响,更谈不上什么公众利益。

  当然,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界定,本就是一个尚无定论的法律前沿问题。在探索较早的西方国家,虽然已形成了一些判例或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中至今充斥很大争议。而在我国,这一问题引来关注较晚,具体操作中几乎完全凭借记者或“狗仔”的自我判断行事,比如有的认为只能在公开场合偷拍,有的认为只要窗户没关,明星在家中的活动也可窥探。正是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统一而明晰的判断标准,才使得公众人物人人自危,公众自身则越发沉溺在“娱乐至死”的情境之下,默认明星被“黑”为常态更是一种荒唐。某种程度上,还助长了娱乐圈的炒作之风,让一些虚假报道、恶意报道更加肆无忌惮。

  要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应鼓励更多明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名誉。除了起到保护自身隐私的作用外,对于遏制有失控倾向的“狗仔”行为也是好事。另一方面,学术界、司法界还要加强对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研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并不完善,隐私的界定、范围等基本概念尚有争议,精神赔偿规则也不完善。只有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才能让保护公众隐私权更深入民心,操作得当。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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