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十大非典型案例明确:空白合同=无限授权,签署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4-12-16 00:16

来源 | 诉讼助手 作者 | 宋宜诺

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上述意见就是朋友圈传的最多的“空白合同”无限授权的问题

上述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案件。

一个案件不足以说明问题,

小博搜罗了下最高法院的裁决文书,

发现还有不少呢,小博给大家再罗列几个,

只找17年和18年的,就很多,

找10个吧,就号称十大非典型案例吧!

十大非典型案例

1、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865号

依据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无法得出该合同系先签名后填写其他内容的结论,也不能得出仅因提供原件延迟,而导致无法作出鉴定意见的结论。即使卫琪南、金家樑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卫琪南亦是具有多年从商经验的华联商厦的法定代表人,其理应知晓在空白协议中签字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应视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

2、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227号

临邑农发行称对方用其签字盖章后的空白合同伪造20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临邑农发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具有专业的注意能力,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把签字盖章后的空白合同交给债务人和债权人,且没有加盖骑缝章,放任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04号

张随战还主张,其是在侯守瑞指示下在空白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但张随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担保人处签名时理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阅,如疏于审查或者放任未予审查即签字,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张随战所称李全与侯守瑞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问题,张随战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该主张亦不能成立。

4、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本案中,对于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晗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743号

本院认为,岳怡在诉讼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的内容系事后填写,且即使为事后填写,岳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及盖章的法律后果,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6、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045号

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保证合同》存在着保证人赵斌在签名时出借人等栏目是空白的情况,保证人赵斌在签名时也应该看到该空白,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作为银行从事信贷的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在空白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名的法律后果,其没有要求对该空白先行予以填写或者拒绝签名,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置,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赵斌签名真实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461号

怡盛公司、秦洪超、欧玉风理应知道签订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现其以合同是空白合同、签订不规范、不知担保事宜、债务人未签章、剥夺保证人权利等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不能成立。

8、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00号

”本案中,虽张仁良、彭成福、倪法川、孙绍丁、孙丽琴主张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时该合同为空白合同,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恒丰银行温州分行对该主张亦不予认可。即使张仁良、彭成福、倪法川、孙绍丁、孙丽琴的该项主张属实,一方面张仁良、彭成福、倪法川、孙绍丁、孙丽琴应对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所预计;另一方面张仁良、彭成福、倪法川、孙绍丁作为淮安禧徕乐公司的股东,孙丽琴作为淮安禧徕乐公司股东上海禧徕乐公司的股东,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为淮安禧徕乐公司提供担保,也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行为。因此,张仁良、彭成福、倪法川、孙绍丁、孙丽琴以此为由提出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亦不应支持。

9、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165号

由于杨四平、张静自认其在《保证合同》的“乙方(保证人)”及“乙方、乙方配偶”后横杠上签字,即便是《保证合同》其他地方存有空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10、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176号

即便确如郭建珍所称,其在2015年反担保合同上仅签了自己的名字,其余合同内容空白,宁夏担保集团系在其所签订的空白合同上补签了2016年的日期,导致其对2016年的贷款承担反担保责任,其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郭建珍作为正常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在格式化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签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其仍坚持在该合同上签名,且未注明时间等其他具体内容,应视为其系对合同对方在合同空白处进行任意添加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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