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天法
艺人成为网红后,经纪公司安排其参与“炒CP”“分提成”,艺人履行一段时间后,又以公司擅自安排为由要求解约,公司主张赔偿天价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经纪合同能否解除?公司损失如何认定?艺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满公司“炒CP”“分提成”
艺人要求提前解约“拿回”百万账号
2020年5月,22岁的小露入职某鱼公司,签订了《独家新媒体艺人经纪合同》,成为公司旗下艺人。合同为期5年,双方约定某鱼公司作为小露的经纪公司,为其“量身定制”打造方案和发展路线,全权负责其在各个平台的演艺事项及商务合作。
合作期间,某鱼公司以小露名义注册开通的所有平台账号均属于公司所有,小露只有使用权且未经许可不得另外开设账号。
小露的薪酬构成为“底薪+收益”,薪酬为每月5500元,平台收益则在扣除税负、平台费用后,按照小露10%、某鱼公司90%的收益比例分配。
《独家新媒体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某鱼公司未按约支付合作费用超过三个月等情况,小露可单方解除合同,另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合同签订之后的1年多,小露听从某鱼公司的工作安排,依约配合拍摄演出,并定时更新、上传短视频至“XXyi”某音账号。在公司的包装营销和小露个人努力下,小露从“素人”变成了点赞量超2300万、粉丝量超270万的“网红”。
自2021年9月起,某鱼公司改变了营销策略,决定让小露与另一男艺人组成“情侣档”,并更改了小露的视频账号昵称和头像。自此以后,小露的“XXyi”某音账号变成了“情侣账号”,她的平台收益也要与搭档男艺人“共享”,具体收益比例按两人粉丝数分配。从2021年9月到2022年4月,小露的平台收益共计被搭档分去了1.8万余元。
对此,小露感到不满,决定从某鱼公司离职。她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给某鱼公司,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鱼公司之间的《独家新媒体艺人经纪合同》已解除,“XXyi”某音账号归其本人所有,并支付拖欠的合作收益1.8万余元。
经纪公司反诉艺人擅自解约
要求赔付违约金100万
某鱼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独家新媒体艺人经纪合同》尚未到期,某鱼公司将小露从“素人”培养成“网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关于视频账号归属,小露在合作期间注册运营的包括“XXyi”在内共3个账号,均是某鱼公司员工利用工作手机实名认证注册,并由公司投资打造、日常运维,《经纪合同》也明确载明了某鱼公司注册账号归公司所有。
某鱼公司将“XXyi”账号定位为情侣号进行拍摄宣传,这属于公司经营策略,也是行内通常做法。某鱼公司虽然未以书面形式与小露确认“组CP”,但小露也未对新增搭档以及新增搭档后提成计算方式提出反对,双方实际已按此履行一段时间,且新搭档的加入也确实使得账号粉丝和广告收益显著增加。因此,某鱼公司认为其按照《经纪合同》约定,将10%平台收益按小露和男搭档粉丝量分配的做法并无不妥,也未拖欠小露合作费用。
某鱼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小露擅自解除《经纪合同》且未经公司同意另行注册视频账号、发布参演视频,属严重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100万元。
艺人拒绝履行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某鱼公司未经小露书面确认即让男艺人参与分配其10%的平台收益分成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某鱼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该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小露明确拒绝履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小露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确认小露与某鱼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解除,判决小露支付某鱼公司违约金20万元,驳回小露和某鱼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郝银清法指出,本案中,小露与某鱼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的运作内容、收益分成、合同解除等重要内容均有约定,双方应恪守履行。
案涉《经纪合同》约定,小露对于与公司合作视频账号产生的收益,可在扣除税负及平台费用后获得10%。但在实际履行中,新增艺人的加入却使收益变成由小露和新增艺人按粉丝量分成,无形中使得小露的收益分成比例发生了变化,已构成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实际变更。该条款事关小露的切身利益,某鱼公司未经双方书面确认即变更条款存在过错。
但结合相关证据可知,小露从2021年9月已知悉“组CP”计划以及新增搭档会参与分配其10%收益,但直至2022年3月才明确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取回“组CP”以来的分成差额。在此期间,案涉“XXyi”视频账号也一直在上传小露与新增搭档的合作视频。某鱼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可证实,小露与新增搭档合作后,其收入较之前确实有所增加,可见“组CP”虽导致合同约定的分成方式变更,但并未导致小露的收入减少。经双方核算和确认,小露主张的1.8万余元分成款实则为新增搭档的工作报酬。
种种证据表明,虽然某鱼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而小露明确拒绝履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此,小露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某鱼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小露与某鱼公司的收益、某鱼公司的经营成本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小露向某鱼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至于涉案“XXyi”账号的权属问题,合同载明小露授权某鱼公司以小露名义注册抖音等网络虚拟账号,视频账户归某鱼公司所有,小露仅在合同期限内有使用权。因此,小露要求确认该账号归其所有的诉请缺乏理据,法院予以驳回。
平等合作、依法守约促进“双赢”
近些年,随着短视频的爆火和直播电商兴起,网红的收入也跟着水涨船高,但随之而来的利益分配问题却让不少经纪公司和网红达人分道扬镳。如何平衡经纪公司与网红的权益是司法实践的焦点所在,其中对瑕疵履行及根本违约的区分是一大难题。
艺人刚入行时缺乏资源,愿意为了成为“网红”与经纪公司签订利益分配相对失衡的“独家经纪合同”。此类经纪合同往往约定较为苛刻,账号权属公司、分成比例悬殊、高额违约金等条款使得经纪公司基本拥有了全部话语权。
但与此对应的是,经纪公司在这类“独家经纪合同”中承担了较重的网红培养、账号打造运维责任,投资成本高昂,故经纪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着重考虑网红成名后跳槽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账号归属以及高额违约金等防止投入损失。而艺人在获得一定的粉丝量、流量后,对于之前签订的利润分配“不平等”的合同,以及公司拖欠收益提成、强势更改工作内容等个别现状,自然而然会想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高利益的非独家合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本身就会存在多种风险及状况,利润分配悬殊、拖欠收益提成、单方更改工作内容等不必然构成足以解除合同的根本违约行为。此时,艺人若想解除合同,多数会面临高额违约金索赔。
法官在此建议,想以网红为业的艺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充分了解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签约后应按约履行合同,切忌为了更高的利益单方撕毁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与经纪公司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经纪公司也应积极与旗下艺人沟通交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不断进行完善和补充,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更重要的是,经纪公司与网红之间的理想关系应该是“合作共赢”,而不是一方压倒对方的“双输”局面,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才能做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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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记者 张豪
通讯员 钟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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