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艺人艳照门事件
讨论网络安全问题,就像讨论如何能让水不淹死人一样没有意义,除非你把全世界的水面都变成死海(死海的水因为盐分太高、浮力太大,因而人沉不下去)。与其讨论如何让水不淹死人,倒不如教育人们别到危险的地方游泳。
有些事物你捂得愈严实,人们愈是要一探究竟。我们这个日益月滋的败坏的时代风气,缺乏对于性的适度的隐秘,缺乏对于性的纯洁的态度,一句话,我们的时代是一个缺乏优雅教养的时代;试想在这样一个现实的时代,倘若性因此变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粗俗的段子,网络空间里无所顾忌的情色故事,那么就有可能使这个时代缺乏教养的人不知不觉地变成“性景恋”患者——随便可以拿出别人不雅的照片公开发布,随便可以拿出别人的裸照四处张贴,因为日常“性”的现实情景完全解除了他们的道德顾虑,给了他们无限的传播“性景观”的勇气。
每当看到这一类的“桃色新闻”,总会想起鲁迅先生在1935年就影星阮玲玉自杀后写的《论“人言可畏”》这篇杂文。鲁迅说:“她们的死,不过像在无边的人海里添了几粒盐,虽然使扯谈的嘴巴们觉得有些味道,但不久也还是淡、淡、淡。小市民总爱听人们的丑闻,尤其是有些熟悉的人的丑闻。阮玲玉正在现身银幕,是一个大家认识的人,因此她更是给报章凑热闹的好材料,至少也可以增加一点销场。”
嘻嘻哈哈拍艳照的艺人,争相上传淫秽照片到网络的众人,都是“心盲”,无所谓的态度其实是无所敬畏。“心盲”首先是道德律令的失效,单有严刑峻法是不能遏阻的。
所有网友都在期待下一张照片,所有人都在猜想,下一个受害者是谁。如果不是所有,那至少可以说,绝大多数。这一逻辑使众网友陷入一种幸灾乐祸的道德困境。
早有人在高姿态地批判这一心态,但是,说到底,网友的期待有错吗?猎奇、偷窥、从明星出丑卖乖的行为中寻求心理平衡本就是人之本性。当作为偶像的艺人因为自身或他人的原因(违法在网上传播淫秽)而成为丑闻的主角时,如果再苛求网友保持理智与清高,那就太难为人了,“丑闻”一词的涵义也需要彻底改写了。
将心比心,放在网上的是你的相片,你会怎样?你可以说自己不会拍这样的相片,那么如果有人在你ML的时候偷拍了放到网上呢?你大概会大骂那个人无耻吧。那么我告诉你,你和这种无耻的人一样。
不管是许霆也好,陈冠希也好,虽然行为有不妥,但他们本人也并为对什么人产生直接的伤害,我们就以一颗宽容的心去看待吧。我们的教育在宣扬美好,崇尚高道德、高标准的时候,是不是也该让我们明白人性的弱点,让我们明白现实社会的残酷。
何谓隐私,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后来看到媒体又争相报道某某少妇某某少女和家中宠物做爱被送往医院……包括现在媒体报道的“艳照门”,无不例外的都是媒体无视普通人、艺人的“隐私权”,这是媒体的悲哀。
越来越市场化的媒体,似乎看重的是经济利益,为了吸引眼球做一点出格的事也无妨,这一点和很多半红不紫的艺人很像,而媒体在经营艺人上更是市场化了,艺人走光有人看,媒体的镜头就扑捉艺人走光;艺人的伴侣有人看,媒体的镜头就对准艺人的伴侣……媒体说,这是迎合市场,艺人说,这是宣传的需要,媒体之于艺人,似乎周瑜打黄盖的事,作为观众的老百姓,笑看风云起就可以了,但是老百姓真的需要这些东西么?人家的私生活,能和老百姓产生什么交集呢?媒体的一厢情愿,让受众承担了有“窥阴癖”的恶名。
其实,不管明星的笑容如何亲善,不管某些明星对待粉丝怎样真诚,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真实的明星和他的公众形象有所差别。如果一厢情愿地把明星当成完美的化身,必然有一天要经历肥皂泡戳破的幻灭感,必然要在精神上承受钻心的苦痛。这是狂热粉丝不可逃脱的宿命,也是他们的深重悲哀。
从陈冠希“照片门”事件看来,我们的艺人对自己的私生活实在太“随便”,随随便便就拿自己的身体“示人”,随随便便就与别人上床,随随便便就抛弃了做人的底线,艺人的私生活极度糜烂,这是艺人道德的沦丧,也是性开放教育的结果。自己在激情时毫无顾忌,但当丑闻曝光后却都一脸无辜的样子,这不叫受害,而叫恬不知耻。
陈冠希和与之有染的艳照女主角,确实是海内外艺人们的“好榜样”或曰“前车之鉴”,对在这方面正大踏步往前冲的大陆效仿者,不啻于一记响亮的耳光,打得头蒙片刻之后又猛然醒悟。不用社会大众再敲打他们了,他们自律还来不及呢,那可是自我安全的基本需要。当然,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就是洁身自好,自尊自爱,节制自律,否则哪里会有好果子吃呢?
这起八卦事件,现今俨然成为一场娱乐狂欢。人们似乎忘记了很重要的一点,在隐私权面临普遍危机的当下,今天发生在明星身上的侵权行为,明天同样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不用说到明天,类似事件此前就已多次发生。前些时候,就有人通过破解密码,将上海某位女白领及其外国上司的“床照”曝光于网络。吊诡的是,有人乐于辱骂这位女士“不要脸”,却偏偏没有看到,曝光者的行为才真正应当受谴责和追究。
几乎每个人都有一扇不愿意被外人窥探的“床照门”。或者说,每一个人都生活在隐私之中,并由此获得安全感。我们简直没法想象,一个没有任何个人隐私的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模样。如果你认同这一点的话,请在为“床照门”事件而发笑的同时,保持一点点思考的能力。
或许有人会说,艺人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向公众完全敞开,哪还有隐私可言?这种说法完全是误读了公众知情权的结果。隐私权跟其他自由与权利一样,只要不影响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便应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政府官员、民意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一言一行都可能关乎百姓利益与社会安危,这才导致他们不能享有完全的隐私权。比如说他们的财产数量、家人状况等可能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情况都要向社会完全公开,并随时接受监督。至于他们那些与公职无关的隐私,一样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公安部门为了办案可以浏览、下载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就可以。那么,学习、研究法律的人可不可以呢?不看过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怎么能知道什么是淫秽、色情呢?因此,学习、研究法律的人也可以。那么,学习、研究网络媒体及其信息的人就不可以吗?除不必要知道什么是淫秽、色情的未成年人外,人人有权学习、研究乃至关心、知情,那么,就是人人都是可以浏览、下载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了。“文革”时,江青只允许全国人民看八个样板戏,自己却进口了大量好莱坞影片看,那是一个没有法律的时代。今天则是个法律时代,法律时代的最起码特征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治国家,权力者是不会说: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法的根本在于保障权利。如果你的权利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法的权力当然要找你。如果你的行为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法不但与你无关,还要反过来保护你。就这次艳照而言,法律如果找上你,不是因为你浏览、复制、粘贴、下载,而是因为你传播。传播属于积极自由,它有可能伤害别人。但,在非传播的情况下,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作为纯粹的私人行为,它属于消极自由,无法伤害任何人,因而法律无从过问。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自己的家里看什么和不看什么,用鼠标点什么和不点什么,都是他或她自己的事。法律没有权力走进任何一个人的家里,并由它来决定你我他她的眼球和鼠标。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或者法律可以这样越界,那么,倒可以考量,这样的社会还是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艳照门”和我无关,但法律和我有关。我写此文,只是希望警方在处理艳照门时不要带出一个法律门。
陈冠希【情史】
“艳照门”事件男主角陈冠希情史复杂。此次曝光的激情照片,均为其过往女友。 钟欣桐(阿娇)陈冠希和钟欣桐曾传出绯闻,当时一下传出陈冠希和余文乐争夺阿娇大打出手,一下又有传阿娇和陈文媛成为情敌。 张柏芝
03年张柏芝与霆锋分手,曾经传出陈冠希与柏芝一起同游东京,维持了一段雾水情缘。 Maggie Q
从2000年入行陈冠希已与Maggie Q关系友好,不时约会见面,更有传当时Maggie Q与吴彦祖分手是因他介入。 陈文媛
01年陈文媛成为其隐形女友,两人曾被目击同戴卡地亚定情物,可惜还是分手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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