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普法

发布时间:2024-12-16 01:31

生活在这个“大数据”的时代,我们常常都在感叹网络世界的发展迅猛。但是除了“大数据”外,我们个人信息泄露很有可能会是“人为过失”。譬如高铁员工将明星行程以10元/条价格贩卖,大家知道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吗?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高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有偿代查及出售明星个人行程的案件,5名高铁员工获刑。

据悉,自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自己是铁路部门客运员的身份,在系统中查询某位明星的私人行程信息,并随后以每条10元起的形式将这些信息贩卖。而其中更是具体到明星乘车的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证件号码等。

在这个团伙中,陈某是始作俑者。当陈某休假时,陈某更是以5-10元的“手续费”让其余4位同事帮忙查询。除此以外,陈某更是在多个社群中发布查询信息广告。

直至2021年9月,陈某通过这个方式获利19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以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外,陈某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以陈某为首的5名高铁工作人员最后获刑9个月到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一审结束后,陈某及其同事5人向法院提起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建合展律师提醒您:

无论是明星或者是普通人,个人信息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侵犯他人隐私,甚至将其散播,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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