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善治:文娱行业税收治理的新思维

发布时间:2024-12-16 03:54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影视等行业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工作由来已久,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与2010年5月和2011年4月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包括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在内的高收入个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近年来,依托专项检查、常态化稽查和大数据平台信息,税务部门发现一些有社会影响力的文娱行业从业人员,没有依照税法要求合规经营并诚信申报纳税,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正确社会价值观导向造成严重影响,遂开始对文娱行业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税收治理。

常态化打击:维护文娱行业税收征管良善秩序

梳理近年来文娱行业税收秩序乱象,可以追溯到2018年的范冰冰税案。回顾2018年的热点税收事件,还包括当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以及霍尔果斯2118家公司税务自查。霍尔果斯曾吸引了光线、华谊、博纳、乐视、嘉映、华策等为代表的中国几乎多半以上的主流影视公司去注册公司,其总数超过600家之多。在国地税合并的大背景下,霍尔果斯国税局发现“有公司企业利润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以上,明显偏高”,由此启动全市范围内业务、财务和税务自查。

也正是在2018年,网络直播开始以新兴业态的方式出现在社会大众面前。2018年8月,全国“扫黄打非”办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指导和规范。2021年4月,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进一步管理与监督。

去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查处了包括郑爽、雪梨、薇娅、驴嫂平荣等文娱行业的涉税违法案件。个别非直播类的文娱行业从业人员,进入税务机关重点查处并曝光的范围,显示出税务部门对文娱行业的税收秩序整顿进行常态化查处阶段,旨在规范、重塑和维护文娱行业税收征管良善秩序。

法治化监管:梳理文娱行业纳税申报要素合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偷逃税款主要表现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一种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还有一种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由于收入较高,在采累进税率制且边际税率较高的个税制度下,偷逃税款的类型大多是少申报或不申报以及转变收入类型进行虚假申报。

在传统的影视行业环境下,偷逃税款的形式以不体现真实收入的“阴阳合同”为主、以“个独核定”及“税收洼地”政策为辅,比如范冰冰、郑爽案。当网络主播新业态出现后,特别一些地方“园区”支持并鼓励个独企业享受所谓“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下,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偷逃税款的方式以“转变收入类型”的“税务筹划”为主。还有一些明星演员和头部主播,按照所谓“较低”的核定征收率对应的收入类型,去代替真实的收入类型来进行申报,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

201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总结完善,启动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的工作安排。由此拉开了新时期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的新序幕,绝大部分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和主体较好地完成了相关整改和补税动作。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规定时间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

系统化治理:大数据时代的“智慧税务”与“社会公平”

税务部门发出的通报都特别强调了两点:一是依托大数据分析发现案件线索,二是税务机关适度行使了裁罚裁量权。在前述涉税案件中,除郑爽案是依据张恒的举报材料发现线索外,其余均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

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大数据监控可以全时制、智能化和动态性地对全国、区域、行业和企业申报的税务数据,与全国和地方性的政务信息系统和公共信息系统进行交叉比对和稽核,得出有效的分析结论。目前,税务部门借助大数据来识别税收违法行为的能力变强,精准度更高,与此同时,纳税评估的技术性能力也变强,落地性更有效。

就文娱行业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而言,税务部门按照2021年新修订并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的最新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客观行为后果与主观因素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前述案件查处的明星和网络主播,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大多数履行了配合义务,并积极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所以也出现了不同的处罚倍率的差异性。

站在完善现代化税收征管机制和促进税收法治的长远立场上看,税收治理应当建立系统化的、法治化的、体现社会公平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数据治理。税务部门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精准监管、精确执法和精细服务,推动税务大数据在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的支撑性作用。以智慧税务建设为契机,在加快建成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全方位提高文娱行业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是深化社会治理。文娱行业治理涉及各个方面,包括宣传、文化、市场监督、通信管理、公安、广电、网信、税务等各个部门和领域,各方面要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税收法治牵涉国家财政基础、意识形态管理、信用社会构建、营商环境打造和纳税人权利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协力,加强税法普及宣传工作、纳税人合规意识培育以及全社会对偷税纳税行为的普遍谴责。

三是推动系统治理。一方面,继续加强文娱行业税收秩序的常态化整顿,制定更有针对性、更加细化的案件识别、调查和处理机制,继续曝光典型案例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于其从业资格进行相应的限制;另一方面,要优化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结构和征管机制,更加准确识别合法筹划与偷逃税款的界限,更加注重对文娱行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的前期辅导和合规督促,更加推动遵纪守法的文娱明星和头部从业人员在依法纳税方面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作者王桦宇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改革及其法治化、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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