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违法犯罪风险与合规管理(上)
一、概述
近期,明星涉违法犯罪事件引起了媒体与大众的广泛关注,明星的违法犯罪风险与防范也成为当下特别值得讨论的话题。明星,指在某个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而被公众普遍知悉的人物,泛指有名的演员、歌手、艺人、主持人、运动员等,以及当今互联网高度发达背景下产生的拥有众多粉丝和关注者的各类网红、大V等。随着大众传媒及现代文娱行业的蓬勃发展,明星的曝光度和受关注度得到了显著提升。在这个“明星家事天下知”的年代,拥有着亿万粉丝和巨大流量的明星群体,其一举一动无时无刻不被放大并肆意传播,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在享受着偶像光环带来的高知名度和高经济收益的同时,明星群体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弘扬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而那些存在劣迹行为的明星,尤其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势必将受到相应抵制和惩处。
2014年,柯某东、李某沫、张某扬、张某、宁某神、何某东、高某等多名演艺界人员因吸毒陆续被抓[1],同年8月,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与北京42家经纪机构和表演团体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净化演艺界队伍[2]。同年9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通知》将从事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影视从业人员列为劣迹艺人,并且要求影视机构不得邀请劣迹艺人参与制作节目,暂停播放劣迹艺人作为主创人员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等各类节目及其代言的广告[3]。
今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演艺人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应当遵守的从业要求,以及不得从事的一系列禁止行为[4],并设立专门的道德建设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包括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评优、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等[5]。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又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对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限制[6]。《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及后续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明星艺人的行为管控,尤其是对劣迹明星艺人的惩戒规范正式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
二、明星常见的违法犯罪风险
众所周知,虽然娱乐圈及明星群体表面风光无限,但同样也暗流涌动,鱼龙混杂。由于职业特性,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群体要出席的场景和接触的人员都比较复杂,也面临着较普通群众更高的违法犯罪风险,这其中既包括自身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风险,也包括被他人违法犯罪所侵害的风险。明星及其身边的人(包括明星的亲人、恋人、经纪人等)一旦被卷入违法犯罪事件中,往往会迅速成为舆论热点,被疯狂炒作,此时明星不仅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其人身安全、财产名誉、事业发展等也将受到重大影响。因此,明星要特别注意防范各类违法犯罪风险,其中又尤以刑事风险(包括涉嫌刑事犯罪和被犯罪侵害)的防范最为重要。
(一)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人
1、毒品类
涉毒违法犯罪是明星违法犯罪中的高发行为,近十年间频频曝出明星吸食毒品、持有毒品或容留他人吸毒的事件,如李某沫容留他人吸毒[7]、尹某杰非法持有毒品[8]等刑事案件,以及柯某东[9]、陈某凡[10]、孙某、莫某聪[11]、宋某野[12]等吸毒违法案件,这些涉毒明星有的因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因违反《
【注释】
网址:明星违法犯罪风险与合规管理(上) http://c.mxgxt.com/news/view/20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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