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规定演员片酬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专家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6 04:48

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下文简称示范文本)对演员酬金分配比例、酬金形式等做出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示范文本提出,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

“示范文本之所以规定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以及变相支付方式支付,是因为使用这些方式支付容易隐匿真实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表示,根据近期查处的相关案件看来,演员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税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隐匿其真实收入。此次规定“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就是要让演员的相关收入无法进行隐匿,便于相关部门的监管。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演艺人员收入的监管力度。2017年,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提出,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剧目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今年2月8日印发的《“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中再次重申了该要求,并提出加强片酬合同备案与核查。

“示范文本是对已有演员‘限薪令’相关规定的进一步重申、细化和落实。”肖京表示,示范文本再次重申了以往关于演员片酬比例和最高片酬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除了支付方式外,本次规定还对酬金分配以及各方相对应的义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强调。

“示范文本对税务问题也有具体说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广联演员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朱巍表示,示范文本明确了各方在税收方面的责任,要求其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依法纳税、代扣代缴等义务,并且强调演员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纳税申报。这些明文规定,有助于督促演员及各方积极纳税。

人民网“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示范文本还包含了反商业贿赂及反洗钱条款,其中明确,任何一方均不得将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掩饰、隐瞒、转化等方式,实施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示范文本中清晰地列出了反洗钱、反商业贿赂、反资金体外循环等条目,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表现。”朱巍说。

“演艺相关市场监管的难点在于演艺市场的透明度不够。”肖京认为,示范文本有助于将演员收入来源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助力相关行业协会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另外,此举可为演艺行业树立起收入合规、依法纳税的自律意识。  

(责编:方经纶、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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