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与法律那些事儿,娱乐法成为不可忽视的新趋势

发布时间:2024-12-16 05:28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中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需负连带责任。资料图





面对各种针对影视娱乐行业从业人员的侵权行为,许多明星已经开始通过发布律师声明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期望由此约束对方的行为。图为吴奇隆、刘诗诗、林心如等艺人发布的律师声明。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近年来,我国的娱乐业蓬勃发展,人们对于影视文化消费的需求愈发强烈,作为娱乐产业消费需求较为迫切的国家,我国影视文化娱乐产业正在迎来高速发展的黄金时代。

维护行业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娱乐和法律两个看似距离遥远的领域,也因此变得越来越亲密,这对我国现有的娱乐法律制度构成了有力的挑战,娱乐法成为不可忽视的新趋势。

10月18日,由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北京金栋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呼唤艺德回归,新时代娱乐界诚信守法研讨会”在京召开。

会议以“蔡某坤演艺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目前娱乐行业中的经纪合同纠纷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认为应加快演艺行业立法规范建设,加强对明星艺人的艺德操守管理,维护娱乐行业的健康风气。

除了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官司,明星经常会被侵犯哪些权利?明星需要忍受哪些法定权利的限制?明星自己以及经常与明星打交道的市场主体、大众传播媒介、普通民众如何尊重和保护好明星们的合法权利等一系列问题也是行业亟需理清的困境。

娱乐圈合约纠纷频发

随着互联网娱乐时代的兴起,许多人怀揣着“明星梦”以一纸“卖身契”为代价进入演艺圈,希望能在风光无限的娱乐圈获得一席之地。

艺人成名后,话语权增强,另外随着对影视娱乐行业了解的深入,对公司在佣金分配、人身限制、工作强度等方面常常会有所不满,面对其他公司伸出的橄榄枝或者自己成立工作室等方式,多会选择与经纪公司解约,但老东家一般也会由于造星前期巨额的投入成本和未来知名艺人能创造的价值,对提出解约的艺人要求天价的违约金,以求弥补公司损失或者迫使艺人不得不选择留下。

走与留的难题,使得大量针锋相对的官司自此产生。

2015年11月12日,蔡某坤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2016年10月,通过男子组合SWIN正式出道;2017年2月10日,蔡某坤及其监护人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撤销包括补充合同在内的《独家经纪合同书》;2017年9月,蔡某坤正式向法院提出了解约诉讼。

2018年3月,依海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蔡某坤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解约理由是依海公司没有为其长期全面发展进行投入,未履行也没有能力履行合约,且签约时尚未成年,没有任何行业经验,所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对其严重不公平。

依海公司方面则表示,公司历来十分重视对蔡某坤的培养,曾花费巨资买下蔡某坤在2016年参加的综艺《星动亚洲》的全部版权,并为其制定了一系列的培养计划,认为公司没有为其全面发展进行投入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且蔡某坤方未经公司同意,自行参加代言等演艺活动,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有违职业道德,因此要求蔡某坤继续履行合约。

资深明星经纪人黄烽从行业角度分析过合约风波频发的原因,他认为,由于经纪公司的工作多线、复杂、难以评估,加之部分经纪公司在人员、资金、资源上配置不足、部分艺人的粉丝声量太大以致干扰双方内心等诸多原因,中国的一站式经理合约在新时代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导致很多明星选择与经纪公司提前解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认为,娱乐行业比较特殊,具有培训周期长、市场风险不确定的特点,虽然双方已经签署合约,但在初期确实存在着艺人收入不够公司培训成本费用的情况。因此在签订相关经纪合约时,公司和艺人应当就培训成本和演艺收入相抵问题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事宜,以避免后期分成时出现争议。

近年来,青年艺人与经纪公司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艺人指责公司未尽到培养责任,公司则认为艺人在获得公司培养的机会成名后,自立门户,有损艺德,娱乐行业争纷引起社会公众极大关注,而对比法院审理的多起艺人解约案件后可以发现,对于经纪合约属性认定的问题,现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介绍,近十年来,我国演艺行业快速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而行业立法建设却并不完善,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并不是普通的商业合同。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演艺经纪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经纪公司享有对演艺人员的独家经纪权,负责演艺人员在电影、电视剧、舞台剧、现场表演等在内的所有演艺活动,全权代表演艺人员对外进行洽谈、安排并策划活动、通过经纪报酬的方式获取收益。

而目前围绕演艺经纪合同的解约纠纷,核心焦点在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以及解除权的行使。

刘毅认为,对于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合作,可以从两个阶段来分。

“在前期经纪公司需要培训艺人,后期则是收益阶段,但收益阶段不确定性很高,往往会出现收益不抵成本的情况,这就会给合作双方的利益分成埋下隐患,而在发生解约,对簿公堂时,在解约金额上也会存在诸多争议。”刘毅说。

明星的人格权

2015年3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一家广告传媒公司因涉侵害人格权被明星陈乔恩告上法庭。此前,该公司曾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过《越老越红有原因 陈乔恩也整了你看出来了吗?》《揭陈乔恩十年整容路 被调侃村姑变女神》等宣传软文,文中未经许可使用了陈乔恩的大量照片作为配图来宣传广告。

今年3月19日,陈乔恩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广告传媒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并要求该广告传媒公司公开道歉。此外,代理律师代为提出包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在内的赔偿金额总计人民币15.5万元。

这样的案例在影视娱乐行业也是屡见不鲜。

因认为天涯网、豆瓣网等网络平台上长期存在大量对其进行诽谤的不实内容,并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辞对其进行人身攻击,2015年,李易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天涯网、豆瓣网等网站告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家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向原告提供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的真实姓名、对应注册昵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年6月25日,因某些微博账号发布评论伊能静的言论,伊能静在微博公布了律师函,并引用主持人金星的语录以表立场。伊能静不仅要求这些账号公开道歉,更将微博名为“麻辣表哥”的用户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日,伊能静再次向微博营销号发出警告函,要求侵权的网络用户立马停止侵权,向伊能静赔礼道歉,并称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绝不姑息。

上述案件中,遭到起诉的不仅仅是网络用户,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新浪微博、天涯论坛等。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被写入报告。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介绍,人格权是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我国公民享有的十分重要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保障人格权,目的是让人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从法治的发展趋势看,尊重与保护人格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尽管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较高的人格权益,但在天平的另一边,褪去明星光环的他们,就是完全陌生的一个普通人。明星的人格权利自然可以得到保障,但一方面又要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利矛盾。

代言惹的祸

“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卖家多卖钱、买家少花钱”“成交量遥遥领先”……

2017年,由孙红雷代言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广告在各个平台被大规模播放。而傅先生出于对上述广告语以及代言人孙红雷的信任,选择在瓜子二手车平台出售爱车,但在实际售卖过程中,傅先生却发现,瓜子二手车不仅压价收车,还转手将车辆卖给了线下车商,傅先生看到该车在一个名为“赤峰、××车行”的微信公众号上公然倒卖。

愤然之下,他决定起诉瓜子二手车及其代言人孙红雷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以及公开道歉。

明星因为代言的产品存在问题而被诉至法庭并非新鲜事。

此前,演员邓婕作为三鹿奶粉的代言人就曾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相声演员郭德纲之前也因代言藏秘排油茶而被消费者起诉,后因双方当事人庭下沟通,原告撤诉而告一段落。

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介绍,之所以过往案例中涉事明星少有受到实质性处罚,主要因为前些年,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确实存在漏洞。

比如,之前的广告法中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涉及虚假宣传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明星代言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制。

代言虚假广告和问题产品,明星被追责有无法律依据;作为公众人物,明星在代言广告时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我国立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针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应当如何加强规制等方面一直是明星代言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

这些问题在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负有连带责任,工商部门可依据新广告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而在美国以及欧洲一些国家,对广告代言进行统一立法,通过制定“广告代言管理条例”式的行政法规,从而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落实代言行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例如在欧洲,明星大多愿意为公益广告做代言,而对商业广告却分外谨慎,因为如果其代言的商品一旦出现问题,不仅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业界一直呼吁建立健全和规范明星广告行为的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明星代言行为。

无处安放的隐私

今年10月24日,有媒体拍到张嘉倪怀抱二宝现身北京某机场的照片。

随后,张嘉倪在自己微博就被拍一事发文,她写到:“只希望下次我带着孩子你们可以在远处拍吗?”

作为曝光率极高的公众人物,明星的一举一动,甚至他们的子女,历来备受娱乐媒体和粉丝们的关注。

尽管有不少明星愿意把子女的样貌和日常展示给公众,但是也有很多明星拒绝将子女的肖像曝光在公众媒体之下,他们不仅拒绝自己的子女参加综艺节目,甚至不会主动在微博或其他社交网络上曝光其子女的正面照,此举完全是为了保护孩子们的隐私。

一些明星多次公开表示,自己的本业是活在镜头下,但是希望子女能够拥有普通人一般不被打扰的生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因此,未经允许上传明星孩子的照片及其他隐私信息,也会涉嫌违法。

但从现实来看,明星隐私被侵犯的范围越来越大,而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尤其是明星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

2005年10月,美国加州出台《反狗仔队法》,率先通过了限制狗仔队工作方式的法规,比如摄影师不得透过门窗拍卧室、不得在餐馆窃听谈话等。该法案还对“以非法手段取得名人照片者”处以高额罚金,雇主连带受罚。

我国虽然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在宪法、民法和刑法中均有相关规定,但是却没有将明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予以保护,也没有将“狗仔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对其行为予以规制。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有律师表示,明星在隐私权被侵犯时,我国司法判例仅是将其作为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解释,却没有对其予以同等的特殊保护。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电影产业和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开启了电影产业的法治时代。但是在规范影视娱乐从业人员行为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方面,法律能做的还有很多。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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