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侯先生的《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4-12-16 09:59

              文   保镖

    最近,侯先生“代言门”事件闹得纷纷扬扬,舆论也一时间口诛笔伐。昨天,笔者看到我们尊敬的侯先生终于在博客上发表了《公开信》,表达自己的歉意。这里首先肯定侯先生的态度是好的,起码知道自己做错了事,犯了法。但是,笔者在仔细拜读之后,品味侯先生《公开信》中字里行间的意思,却不禁感到哑然。

我们先看看侯先生公开信中所表达的几个意思。

   一、“通过几天核实了一些情况,这些广告大约是在三至六年前的期间内做的。”

   这是公开信的开篇,从这里可以看出,侯先生努力在表达一个意思,就是自己所代言的广告均是旧事,三至六年前的事了,最近一直没有再犯过。

   好,从道德层面看,侯先生这样做是好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了错,改了就是好同志。这件事也足以给侯先生敲响警钟,希望侯先生从此能过而改之,则善莫大焉。

   但是,侯先生本次的事件已经不仅仅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了,同时还触犯了相关法律,而依据《刑法》关于追诉期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所以侯先生似乎还不能就此开脱罪责。当然,侯先生的行为还不至于涉及到刑法,属于民事责任,但最终还是触犯了法律,希望侯先生不要以为就此安然无事。

   二、“由于我当时确实不知相关的规定,也未能精确核实有关文书和内容,以及我们的疏忽等原因,对此深表遗憾和歉意,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

   侯先生的此番话,好像试图在极力表白自己并不知情,不知者不为怪吗!那么这个“不知相关的规定”是什么意思?很简单,也就是相关法律,一般主要指《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通则。那么“不知”法也就是法盲的意思,侯先生好像在说:“对不住,俺不懂法,不能怪我。”我们姑且不论即便是法盲犯了法也要承担相关责任,那么侯先生作为一个明星、公众人物,不懂法能成为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吗?

   答案只有一个,不能!所以千万别再发表诸如“由于自己的无知所以才会犯错”之类的可笑言论了。

   而侯先生后面所说的“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之说,也只是仅仅限于情理层面,而法理呢?受害者呢?侯先生就不顾及了?我倒觉得侯先生还不如说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为受害者做出相应补偿的好。

   三、“我愿意在所有关心、爱护我的广大公众、媒体的监督下,认真总结经验,努力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这话说的很好听,但我感觉总的来说是一句废话,我们是法制社会,任何一个公民都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和责任,这是最基本和最起码的!如果连一个守法的公民都做不到的话,那就别在社会混了,直接去劳教所得了。

所以,侯先生这句话有些多余,也无形中贬低了自己和娱乐圈,对自己的要求仅仅是一个守法的公民,那么个人道德、社会公德等其他更高层面的东西就更不要说了。

   四、“同时,请有关电视台不要再播放这些违法广告了。”

   这句话看着好像是侯先生在呼吁以后电视台不要在进行违法活动了,这没错。但似乎本次事件中,无论是厂家、电视台、广告公司,还是代言明星都犯法了。这就像一个“犯罪”集团,作为负有连带责任的从犯,侯先生没有从更深层面分析自己所犯的错误,反而只是简单的呼吁一下其中一个“同案犯”不要再“犯法”了,这有些避重就轻,意思无外电视台才是“主犯”,才是“罪魁祸首”!而自己也是其中的一个受害者。

   我还是建议侯先生先检讨自己,深刻反省,警醒世人吧。

   其实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早已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社会现象。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拥有自己的特殊的影响力和身份,明星代言产品对于消费者无疑是有巨大影响的,很多消费者之所以购买该产品,就是冲着代言明星去的。所以明星代言一直都是企业扩大产品影响力,争取市场份额的首选手段,也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中不可或缺且逐渐占据主流的广告因素。

   但是,近年来从某大腕代言的“万里造林”,到某笑星代言的“藏秘排油”,还有什么商机网之类的。这些明星所代言的广告,都是虚假甚至诈骗广告,那么为什么明星代言会屡屡出现问题呢?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第一、 暴利驱使

   某些厂家,不去从如何提高产品质量、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遵从市场规律、如何更长久的发展企业考虑,反而只注重短期利益,只想着如何投机取巧、牟取暴利,在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情况下,故意夸大甚至伪造产品功能,以极为低廉的成本谋取高额利润。为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于是便出高价聘请明星做广告代言。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明星要么本身素质不高,不懂法,要么明知故犯、唯利是图,于是欣然上阵。而广告商、电视台更是只看着钱,为虎作伥!从而形成了一个虚假广告的产业链,而带动这条产业链的就是其中隐藏的巨大经济利益!

   第二、 监管不力

   纵观整个虚假广告产业链,从生产商生产产品,广告商制作虚假广告,明星搞虚假代言,到电视台播放,好像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尽到自己的监管、审查职能。笔者不知道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文化局都在做什么?明明一看就是假的,甚至是没有任何资质的产品,为什么要等到出了问题,引起公愤才来处理?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无论《食品法》、《广告法》、《民法通则》,以及各行业的条例都有严格规定,为什么没有哪个部门对这些广告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这些危害消费者甚至危害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第三、个别明星素质有待提高

   娱乐圈的表面一致都是灯红酒绿、繁花似锦,一切都看着那么美好、热闹,可是为什么近年来娱乐圈一直都在出现问题?“潜规则”也好,各种“门”也罢,娱乐圈总是有说不完的话题。

   娱乐圈的各色明星能为我们老百姓带来感官愉悦、艺术享受,付出很多,但是他们也得到了相应的回报,无论名、利,我想各位明星们自己知道,你们的付出与所得成正比吗?你们可能一个小时的付出就能得到普通人一年、十年甚至一辈子的所得!是你们创造了多少社会价值?为社会做出了多少贡献?我想不全是吧!明星们!我们老百姓喜欢你们、欣赏你们,愿意拿出自己微薄的血汗钱供你们买楼、买车、风光八面、花天酒地,但不是让你们来愚弄、欺骗我们的!

   对于如何遵守职业操守、社会公德、国家法律,这个话题笔者实在不愿意老生常谈、过多重复了,笔者只希望无论是明星,还是生厂商、电视台、广告商,还有相关监督行政部门,你们是社会的佼佼者,是社会的最大受益者和优势群体,但要记住你们还是这个社会文明、和谐的最显著体现!你们的所得都来自我们每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不要肆意拿着我们对你们的尊重、喜爱当做无知和愚蠢,承担起自己应付的社会责任!

   多学学法律,多提高一下自己的素质,多想着为社会、人民做点事情,多问问自己的良心,比什么都好!

网址:论侯先生的《公开信》 http://c.mxgxt.com/news/view/21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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