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有隐私权吗?作品形象被盗用怎么办?这场研讨会专家热议
网络时代,各种信息如潮水奔涌而来,其中也掺杂着虚假信息、恶意言论甚至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特别是公众人物,他们的一言一行时常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下,由此产生的侵权现象也变得十分常见。
10月13日下午,一场主题为“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形象保护”的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围绕如何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多位来自学界、法律界和产业界的专家展开了讨论。
相比普通人,公众人物受到的关注度更高,被跟拍、被曝光是常有的事情。但在公共场合之外,一些越界侵扰公众人物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也屡屡发生。
近日,中国乒乓球运动员王楚钦发文抵制“代拍”行为,称在机场、训练馆、宿舍酒店外遭遇跟拍,已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电影《封神》的演员陈牧驰则是被曝出婚史,他的婚姻登记信息表截图、身份证照片和户籍信息在网上广泛传播,连同女方的姓名、住址、社交账号等也被“人肉搜索”出来,并因此遭到网友的持续侮辱、造谣攻击……
这些事件背后,反映出当前互联网普遍存在的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暴力的问题。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认为,看待公众人物不应该带着放大镜,公然讨论他们私人生活、窥探其隐私。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一旦越界侵权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给包括名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法律也要及时亮剑。
南都记者注意到,不久前,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重点打击组织“水军”“打手”,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由平台发起、组织的多种网暴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当天研讨会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曲三强表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名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但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目前的一些法理研究还远远不够,“比如一个名人的形象被商业化利用了,这究竟涉及的是财产性权利,还是人格性权利?”
围绕作品形象商品化的问题,现场多位专家分享了他们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语境之下,对有一定影响、具有商业价值的标识是提供保护的,像明星的笔名、艺名都可以获得保护。
“同样的,一些明星的标志性形象,尤其是在一些表演中具有特点的、但还不属于肖像权保护范畴的一些形象,也是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获得相应的保护。”陶乾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认为,公众人物通过付出比平常人多十倍、百倍的努力,在某个领域取得了较高的成绩,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些人为了蹭流量非法获利,不当利用公众人物形象,对此公众人物要有积极维权的意识。
据悉,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云南杨丽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和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办,与会嘉宾就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尝试厘清“公众人物形象保护”这一主题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保护界限和必要性,也引发了更多的思考和重视。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研讨会还邀请到了著名舞蹈家杨丽萍参会,现场分享其艺术创作背后的故事。据她透露,第四部生肖舞蹈系列艺术片《舞龙》日前已经杀青,计划在新年推出。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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