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接机引骚乱,卖明星信息团伙被抓,他们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事件回顾:据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在杭州萧山机场周边窝点,杭州警方抓获了朱某某、赵某某等4名贩卖明星航班信息的犯罪嫌疑人。经调查,团伙利用非法手段搞到明星个人信息,然后在机场航站楼内自助值机机器上获取更多航班信息,一条信息卖几十元。此外,他们还售卖“送关机票”,等追星族过了安检,团伙再组织退票,行为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机场公共秩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眼浅见:该事件并不复杂,在饭圈中也极为常见,对事件无分析必要。因此只对其涉嫌罪名进行分析。
事实上,从人民日报报道来看,既提到其“贩卖信息”,又专门补充了其“严重扰乱秩序”,因此这四人大概会最终以两项罪名被起诉。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先,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说,其主要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本罪主体较为特殊。根据《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在实际司法判例中,不具有这一身份的人往往也是通过具有这一身份的人获取信息以共同犯罪,对其适用基本不产生影响。
同时根据我国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五百条以上的为“特别严重”。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该团伙出卖明星踪迹达到五百条以上应当是极为可能的。那么对此罪的量刑就要三年起步了。
其次,对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来说,其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实该罪一般情况下是不适用的。比如曾经发生的“登机扔硬币”案,一般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扰乱单位秩序处罚,并不定罪。但该案中四人既具有组织次数多、聚集人数多的特点,又属于首要分子,因此确实有适用的可能性。如果以这项罪名起诉,其可能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浅见认为,虽然四人确实有可能会以两项罪名同时起诉,但由于其主观恶性并不是很严重,量刑上可能会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间考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最后浅见希望大家可以理智追星,不要扰乱机场秩序和明星个人生活安宁,不然被以寻衅滋事带走,可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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