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文章:​未有孩子的明星代言婴幼儿奶粉广告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4-12-17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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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则婴幼儿奶粉广告,该广告的代言人是一位明星,而据网上信息显示这位明星虽然已经结婚但应该尚未有孩子,于是就有个问题:该明星的广告代言符合《广告法》规定吗?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一条款有三层含义:一是广告代言人的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客观事实;二是所做的代言必须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里用了一个“其”字来指代广告代言人,这段规定的含义就是不得为代言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要求代言人自己使用过,“此规定的用意就在于防止广告代言人对自己根本没有亲自使用、体验过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负责任的‘推荐、证明',供公众造成误导甚至欺骗。”该代言明星未有孩子,如何使用婴幼儿奶粉呢?

明星自己尝试婴幼儿奶粉,看是亲自使用了,但成年人的品尝使用却是与婴幼儿奶粉的正常使用功能完全相悖的,同时也是与广告代言人欲将该婴幼儿奶粉推荐的他人孩子使用的目的相悖的。也有人说广告代言人可以以其亲人朋友的孩子使用验证作为自己的使用经历,这个使用经历显然与广告法所要求的代言人自己使用规定相悖的,对于婴幼儿奶粉的自己正常使用,自然应当是自己孩子的使用,可能不一定必须是自己亲自生育的孩子,但必须是自己亲自抚养的孩子,这样才能是真正基于自己使用的客观事实做推荐、证明。

借用亲人朋友孩子的使用验证,无法使广告代言人获得真实的符合婴幼儿奶粉正常使用途径的使用感受,这样的推荐、证明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现在不少的明星在做婴幼儿奶粉的广告代言,如果她(他)自己的孩子不使用自己所推荐的奶粉,既是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为,更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本文这则广告中虽然没有出现0-12月龄的1、2段婴儿奶粉产品包装图样,展示使用的是12-36月龄的3段幼儿奶粉包装罐,但广告词中“××高端婴幼儿奶粉品牌”则是既包含婴儿奶粉也包含幼儿奶粉二个品种的,《广告法》调整的商业广告包含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模式,这则广告事实上已经清晰地向广告受众传递了“××品牌高端婴儿奶粉”的信息了,事实构成了包含推销婴儿奶粉信息的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均在禁止之列,婴儿阶段使用奶粉本质上就是起到替代母乳的作用,故此2019年5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发改农经〔2019〕900号)规定“依法规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广告宣传,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不得对 0-12 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基于以上二点分析,笔者认为本则明星代言广告是有悖于《广告法》相应规定的。

来源:久洋之法料

作者:谢旭阳

网址:专家文章:​未有孩子的明星代言婴幼儿奶粉广告合法吗? http://c.mxgxt.com/news/view/23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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