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中国行政立法的重要依据,比较中国古今的血缘行政立法,现行法在消除血缘行政特权方面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血缘任职回避、血缘受贿立法等方面,应充分汲取古代法之精华。
人类历史上,比较重要的血缘关系有:家庭关系、家族关系、宗族关系、氏族关系、种族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血缘关系的亲密程度和作用是不相同的。
在原始社会中,血缘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础,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的生活起着决定性作用。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血缘关系的地位和作用有下降趋势,不断让位于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由于传统和文化的差异,血缘关系在不同国家的地位、作用也不一致。在中国,传统上一向重视血缘关系,中国的血缘关系主要是家庭,在社会上仍然发挥着重要功能。在中国广大农村,家族、宗族关系仍十分浓厚。
血缘关系与选官制度
血缘关系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孝悌为官。一个人对血缘亲属尊老爱幼,堪为楷模者,可以被选为官员。汉宣帝时“其令郡国举孝悌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唐以孝著,为郎中令。”官员不举孝是重罪,被选举者不就职也是重罪。“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西汉举孝廉约32000人,东汉约42000人。孝悌为官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父祖为官,子孙亦可为官。行政官员血缘亲属有任职特权,在任官员的子孙依据血缘关系和父祖的品位,有免试担任行政职务的权利。唐代规定,皇亲国戚及五品以上官之子孙,可以凭父祖的官品取得做官的资格,五品可荫孙,三品以上可荫及曾孙,李德裕与父祖三代荫叙为官即是证明。
血缘关系与行政处罚有直接关系。有些行政处罚因血缘而起,有些因血缘而轻重,有些因血缘而免除。例如,所任官名与父祖名同字或谐音,则应辞职;如果老亲有疾病在身,又无人照顾,也必须辞职;在为父或母守丧期间也不能任公职。“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妻;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免居所官。”“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官员不得随意役使部属,如果与部属有亲属关系,则不受限制,“若有吉凶,借使报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唐律按血缘构建了户赋制度,一个直系血缘近亲群体为一户,家长是责任人,承担交征税役的责任,“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
根据血缘选官、任官和行政处罚是中国古代自然经济时代的产物,现行行政法彻底抛弃了这一封建特权立法,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但是,现实中许多人没有认识到法律的这种时代精神,“裙带”意识严重,是人事领域腐败的重要根源。
血缘任职回避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重要内容。明洪武元年规定:在两京,其父兄伯叔担任行政主管者,其弟男子侄不得担任监察之官;内外主管衙门及所属衙门中有系父子、兄弟、叔侄关系者,要回避;回避的原则是依官阶以低就贵,清代把任职回避的范围扩大到了祖孙关系、姐妹关系和姻亲关系,“京师中央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至翻译满语文的笔贴式以上,有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之关系者,不得同时在同一衙署供职,令官阶低者回避。乾隆五十八年规定,母亲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女婿、亲姐妹之子,都不得在同一衙门内为上下隶属之职。”如有捏称宗族姻亲,择缺美恶者革职(私罪)。该上司自认姻族扶同捏报者,亦革职(私罪)。在外失于详查之出结官,降一级调用,在京查之出结官,降一级留用(俱公罪)。凡假借回避,有意择缺者,均照此例议处。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家族式企业:血缘关系对法治的替代
作为企业的一种原初形态,家族式企业很早以来就已存在。关于这一点,可以说中外概莫能外。对家族式企业的否定,即以股份制企业为代表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在西欧工业革命伊始才出现的。事实上,根据诺思的研究,现代企业组织的出现与工业革命的发生几乎是同一个事件。诺思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出现(或制度创新)是工业革命发生的根本原因,也是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人均收入的持续增长,源于经济活动中的高效率组织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持续提升和劳动者协调行动产生的合力作用。作为自然人的单个劳动者,其与大自然抗争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在工业革命之前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中,产出的增长十分缓慢。正是由于有了企业这一种组织形态,通过协调所产生的劳动者合力,以及企业组织协调催生的分工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人均收入持续增长才成为可能,经济快速和持续的发展才变成现实。
血缘关系
经济活动的高效率既然来自由组织协调带来的合力作用,这就要求以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为代表的经济组织在指导经济活动中以最高的效率或最低的成本完成协调。根据科斯的理论,如果企业以行政指令替代市场交易,则可完成以节省交易成本为目标的第一次协调成本的节约,或者按张五常进一步的诠释,当企业以要素市场长期合约替代产品市场的短期合约时,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可以大为节省,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对企业概念的定义。然而,在企业内部,行政指令仍会带来管理中的协调成本,如果企业内部的协调不能避免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说不能消减企业人员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行政指令也难以得到实施。这就要求企业内部人员之间在相互承诺上具有实施上的动态一致性。哈特教授指出,合约总是不完全的,在合约之外总有自由选择的空间,而企业内部人员在这种自由空间中总可以选择利己不利企业的行为,在损害企业总体利益的情况下增进自身的福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主管人员甚至难以辨别这种损害企业总体利益的行为到底由谁负责。于是,一种表面上呈现文化性特征的潜规则就出现了,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种道德风险加以约束。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结果,即无限次重复博弈可以带来合作均衡,或者反过来说,即使是重复性博弈,只要是有限次的,其均衡总是不合作的。
可以想象,当物理学家告诉宇宙的寿命都是有限的情况下,何来无限次博弈呢。只有一种可能,如果让人相信人死后还有上天堂和下地狱之分,人死后还有不死的灵魂永存,那么,无限次博弈就会在世俗社会中展开,这或许就是有神论宗教的经济功用或起源之原因呢。当然,世俗人可能不在乎物理学家们提出的有限时空宇宙论,他们潜移默化地相信宇宙是有无限寿命的。这样,当他们将财富带来的效用在其自身子孙万代中进行分配或者说个人的效用函数中含有其子孙后代的福利变量时,也可以带来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合作均衡,但这种可能一般要以财产权的界定和遗传为条件,或许这也是现代产权制度产生的由来。
血缘关系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比起上述由潜规则和产权界定造就的合作效应来说,更加有力的促使合作行为的力量可能在于现实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强制性”合作机制。一种选择就是将企业内部的重要人员限制在大家都有更多的共同利益基础上,或者说各个企业重要人员之间在效用函数上具有“共同迭加”性——这就是家族式企业产生的原因。在家族式企业内,主管人员及高层经理们相互之间存在由血缘关系决定的“亲合性”。你的之中有我的,我中也有你。因此,博弈不再是“零和”的,而是一种“正和”博弈。给定这种机制,企业人员为企业做出贡献,也自然增加了自身的福利。反之,损害企业总体利益的行为实际上也是损害自己的福利,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道德风险”。同时,弟兄姐妹之间是长相往的,死后还有共同的后代之间的长期博弈,当他们把这种博弈视为无限次重复博弈时,合作均衡就出现了。因此,家族式企业的出现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其本质在于通过血缘上的亲合性和长期关系的维系将博弈变成无限次可重复的,从而获得企业经济活动所需要的合作均衡。但是,家族式企业在完成了经济组织协调成本的第二次节约之后,又面临着另一个问题,即规模不经济的局限,这是家族式企业的不足。随着科技的发展,机器生产代替了体力劳动,而大机器生产所呈现出的大规模经济引出了规模经济潜在收益。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要求企业在规模上需要扩张,但家族人员的有限性制约了这种扩张的可能性。若要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就要求企业在其主管人员构成上超越家族范围,于是吸纳家族外才俊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那么,如何才能既能吸纳家族外人才加盟企业将企业做大,又能有效地防范由于非血缘性带来的潜在非合作均衡和道德风险行为呢。由有神论宗教形成的潜规则所带来的“诚信”对此有一定作用,但在大机器生产所要求的协调高度精确性看来,由这种单纯潜规则所能达成的合作是十分有限的。
血缘关系
在西方,这种潜在的巨大规模经济利益诱致了近现代工业革命。根据诺思,工业革命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一场以技术革命为主的纯技术创新浪潮,而是在本质上是一场以产权制度创新(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新)为基础的法治社会的建立。随着一个个旧君主集权国家被平民所开展的革命战争所摧毁,新的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法的力量开始取代借神权君临天下的君主集权。法治的经济后果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个人行为中的事后机会主义和约束道德风险,于是在此基础上以商业合约而不是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个人合力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以股份制企业为代表的真正的现代企业随之出现,高效率的经济组织将拥有企业家才能的个人和团体集合起来,并通过法律的承诺力量最大限度地削弱了事后机会主义的动机,使企业内部的协调在最低的协调成本上运行起来。以宪法为基准的社会商业行为规范为商业诚信的形成提供了条件,而这种商业诚信是非血缘关系所维系的现代大规模经济组织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哈佛经济学家福山在其名著《信任:社会经济繁荣的基础》中指出,正是由于这种诚信的确立,才使得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现代非家族式企业可以形成和发展,而按照诺思的说法,建立在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上的经济最终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导演了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奇迹。
在没有法治所能对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遏制和对道德风险的约束情况下,通过血缘亲合性完成对法律的替代可能是建立企业组织的惟一选择。因此,当我们在加入WTO和参与全球化的情况下,如果要增强我们企业的竞争力量,就需要通过增大企业规模来加强企业的规模经济性,但这种努力从长远来看只有在完成了整个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之后才有可能。于是,我们自然有如下的仅凭直观是难以获得的推论:中国乃至东亚儒家文化圈中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有在完成了整个社会向法治化方向的转变之后,才可能完成其自身从原始的不具规模经济的家族式中小企业向大规模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同时,这种转变不仅可以带来规模经济的收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在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完成企业内部管理从原始的家族式管理向现代科学管理的转变而大大提升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从而诱导出我们所期望的经济与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古代某些国家的皇室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结婚的习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亲婚姻也很常见,常有同父异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辈分的血亲通婚,并曾经规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时代桓武天皇册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为皇后才打破此规定,也成为后世所依循的成例。妃则需为四品以上的内亲王。
近代,由于性学文明与性知识普及,使血亲性交与血亲婚姻产生不同意义,而分别被探讨。血亲家人间即便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可能产生性行为。这种血亲间性行为,被称为乱伦或近亲性交。
法律规定
血缘关系
中国《婚姻法》规定,三代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在中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要计算两人的的亲等关系,要先找出双方的同源直系血亲,再就双方与这一血亲的代数取大舍小。
根据这个规则,你们的亲等这样计算:
你爷爷和他外公的父母是第一代。
你爷爷和他外公为第二代。
你父亲和他母亲是第三代。
你和她是第四代。
血缘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你的爷爷-爸爸——你。你们之间是三代的直系血亲了。你的爷爷和他的外公是亲兄弟,他的外公就是你的旁系血亲,到你这代也是三代,也就是你和他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法律上,是不能结婚的。
之所以血亲禁止结婚是从遗传学考虑的,近亲生育的后代特别容易得遗传病或是基因变异病,很难治愈。而且下一代还容易遗传给下下一代。
亲等计算
根据罗马法,血亲计算如下:
1.直系血亲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一个人与其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与其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计算法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二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是三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妹)是四亲等旁系血亲。
根据中世纪欧洲教会法(Canonlaw),血亲计算如下:
1.直系血亲计算法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相同
2.旁系血亲计算法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取数目较大者为血亲代数。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一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妹)是二亲等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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