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00ETF易方达: 易方达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4-12-17 02:34

易方达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20 号)进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正式生效。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的上市公司证券。
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对主板证券,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
于 2%。
前 1%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样本数量达到 500 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可能一致。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 1000。其中,调整市
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
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
本权重不超过 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 4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等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发布
时间较短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的风险等;(2)ETF 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
险、基金分红特殊安排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风险、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
风险、套利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一
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 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
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章节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
日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成立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相关信息。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1 月 2 日。(本
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I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份额的行为
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 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
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 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 理,
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
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 、总
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曾
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 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 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 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 理、
执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 ,珠
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 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 能装
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 企业
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 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 发展
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 本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 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 广东
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 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 管理
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 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 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 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 副院
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 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 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 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 ,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 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 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 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 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
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 计研
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 心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 总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 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 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 员,
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 ,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 理、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交易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总
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 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 收益
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 会委
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 总经
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曾
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 证券
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 部华
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 海分
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
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
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 副主
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 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
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部
监察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 总经
理,首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 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总
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
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数量
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 益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权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
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 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 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 级研
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 理、
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 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 ,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 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 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庞亚平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 数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 员、
市场部主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数量投资部总监 。庞
亚平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沪深 300ETF 发起式联接           2022-12-15   -
易方达沪深 300ETF 发起式             2022-12-15   -
易方达中证 500ETF 联接发起式           2022-12-17   -
易方达中证 500ETF                 2022-12-17   -
易方达北证 50 成份指数                2022-12-27   -
易方达中证 1000ETF 联接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 1000ETF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 ETF            2023-06-21   -
易方达中证 A100ETF                2023-07-1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 ETF              2023-07-27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成长 ETF               2023-08-23   -
易方达中证家电龙头指数发起式               2023-09-19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 ETF 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100ETF              2023-11-08   -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 ETF 联接         2024-02-20   -
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               2023-04-11   2024-05-07
易方达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 ETF            2022-08-10   2024-07-13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23-02-10   2024-07-13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庞亚平先生、余海燕女士。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庞亚平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 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
备性、有效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 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 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 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 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 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 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 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 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 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 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 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 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 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6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 154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18 万亿元。2024 年二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452.8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 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
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 2024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
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 副主
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 1998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 先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2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 保基
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托
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 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
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 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 理办
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 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 施,
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 内部
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 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
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6 号 2401、2501 室及 2602-05 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6 楼
负责人:祝志群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谭焱中、谭俊辉
联系人:谭俊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林亚小
联系人:赵雅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1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 A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20 号)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A500ETF 易
方达,基金代码:159361)。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
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 开放
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 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 只证
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 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IOPV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的,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
交易日开市前向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 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 的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 ETF 场内申赎模式,即“深市股票实物
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 外实
物申赎模式(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系统以深、沪证券市场 组合
证券办理跨深、沪证券市场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 对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
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则和规定;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 上述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 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
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前
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 赎回
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 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组合证券交
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市组合
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 不时
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 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 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0 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
对价。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前公告。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 回清
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 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 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 组合
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 的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 沪市
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的沪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 的赎
回替代金额之和。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 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不允
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对于深市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 购基
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
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 回基
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 代理
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必须
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 的其
他情形。登记结算机构先使用深市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是,基金管理 人需
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 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
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具 体的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
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小于或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被替代证券,实际 买入
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为 T+2 日内的任意成交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
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 买入
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 认为
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加
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
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的 1 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 21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 退少
补款的清算;T+2 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 22 个交易日内),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 后发
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深 市成
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 基金
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设置可以现 金替
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基 金管
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 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退
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 管理
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设置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 ,基
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 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
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 管理
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 回现
金替代保证金率,具体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以申购赎回 清单
公告为准。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代 保证
金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
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
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 先后
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 替代
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 际购
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 者应
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 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
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 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 补交
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 际购
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 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 交的
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 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
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
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的 1 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 21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 退少
补款的清算;T+2 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 22 个交易日内),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 后发
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3)必须现金替代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 有人
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 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
告。
  (5)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 金替
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 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 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
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 据调
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
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
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 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 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 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X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元
     基金份额净值                                 X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只(含“159900”证券)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    证券   股份    现金替代   申购现金替代        赎回现金替代     申购替代   赎回替代   挂牌
代码    简称   数量     标志     保证金率          保证金率       金额     金额    市场
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益时。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 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份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7、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 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理协议。
  十三、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 调整
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 式并
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
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 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 法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 额类
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 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 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
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 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 导致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 的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 包括
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 的指
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 发生
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 参与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综
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等因素。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 考虑
流动性、价格等因素。
  此外,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
资前述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 金投
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 ,谨
慎地进行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 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 、期
限和比例。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 A500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 标,
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因 此选
取中证 A500 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
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 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调
整;
  (4)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 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 券总
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 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 )项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 新规
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 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估值。
行估值。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 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
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或者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 0 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
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 值;
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值;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计算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业绩比较
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 ? 上市后第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i
       ?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
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列支;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 以及
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 接缴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 人先
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 若基
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 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 、披
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规
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 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 司网
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 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融资及转融 通证
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 进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 绩表
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 ,在
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 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也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 整的
业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 标的
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 以构
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 基金
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 本,
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 制机
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 在差
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 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
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 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 证券
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 亦不
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 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 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二)ETF 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参与认 购基
金份额,存在可能因接受股票认购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不一致、基 金净
值出现较大波动甚至亏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 只证
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 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 于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 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之“申 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 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 的赎
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设定了不同的基金分红条件:
  (1)当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大于 0 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在
此情形下,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 可能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2)当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 0 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此情形下,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以上分红安排较为特殊,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 ,在
分红过程中可能因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对基金跟踪误 差有
所影响。请投资者知悉上述事项并做好相应安排。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 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 上限
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 足额
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 成份
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申
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 市场
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 笔新
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 上限
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 限,
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的现金替代标识包括“可以现金替代”, 在申
购赎回环节中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 退补
款,可能导致如下风险:
  (1)由于沪市成份证券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
价格的不确定性。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2)因技术系统、通讯联络或其他原因均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严格遵循“时间优
先、实时申报”原则对“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进行处理,基金管理人也不对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和结果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 款的
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 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 的正
常进行将受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 市场
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 购赎
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所获得 的组
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组合证券变现后的 价值
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 一定
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
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 价套
利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
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 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管人及
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提
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三)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 货或
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
动性。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
响或损失。
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 行机
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 特殊
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
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 的风
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
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 方违
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包
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与 内部
控制等因素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 人员
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
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 A500 指数的 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般
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 标的
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 形采
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部分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 金暂
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
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暂停估值 的情
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
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 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在申 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 ETF 份额、又无
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 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 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 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 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 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 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 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 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进 行调
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
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
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 述税
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 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 认定
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 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 进行
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可能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 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
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
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 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 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
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 以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 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
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
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 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 券总
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 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 )项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 新规
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 新并
通知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
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 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 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
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 通过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
务。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 金证
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 管人
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 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 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
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 关银
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 预留
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 款账
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 承担
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的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 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 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估值。
行估值。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 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
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 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
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 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 约定
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
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 过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 的情
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 ,也
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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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A500ETF易方达: 易方达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http://c.mxgxt.com/news/view/23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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