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應避免重“言”輕“代”
原標題:明星代言應避免重“言”輕“代”
近年,伴隨著屢被曝光的食品問題,眾多明星先后身陷“代言門”。新京報記者梳理明星食品廣告的“代言門”,除徐靜蕾外,還有張國立、郭德綱等。但大多涉事明星並未受到實質的處罰,多數事件最終不了了之。好在即將於今年9月1日實施的《廣告法》開始為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戴上“緊箍咒”。(7月21日《新京報》)
網絡生態中,一旦事件被冠之以“門”,其必然已積聚了凝重的社會影響。上到政治層面高端的“竊聽門”、“棱鏡門”,下到娛樂百姓的“解說門”、“學歷門”等等,不一而足,不管劃歸丑聞還是新聞,吸睛的門事件起碼有兩層基本屬性:一是新聞效應,二是足以勾起公眾關注欲望。而推開明星的“代言門”,恐怕也少不了這兩個方面的根系。
一方面,明星代言,本就是一條經久不衰、習以為常的“新聞”。無論是多維度的宣傳抑或廣告本身對公眾眼球和隔膜的轟炸,你看也好、聽也罷,盤旋在身邊的廣告就是這麼與你不離不棄。另一方面,針對明星代言的產品來看,很大程度是“吸粉”、“攢粉”的過程,是好風憑借力式的演出。用明星四射的光環籠罩代言的產品,產品當然伴著光芒熠熠生輝。
之所以把種種明星代言的傷疤窘相一一列舉,並用一扇“門”將其鎖閉,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明星代言出現的負面效應拉張了公眾悲憤情緒,客觀生成的“惡”讓虛假代言的明星成為了眾矢之的。但對那被曝光的產品、受梳理的明星,“代言門”開閉之間其實只是一念之差,兩個層面的判斷可以說明:一則,明星代言重“言”。明星代言產品,無論是平面媒體還是電視廣告,抑或網絡視頻,光輝的形象、鏗鏘的介紹、誘人的言語,讓消費者恨不得關掉電視立馬沖進超市、藥房……如些種種,明星們在為產品“立言”之余,又何嘗不是為己“塑形”?
其二,明星代言輕“代”。所謂輕“代”有兩層含義,一是明星代言過分注重展示,偏廢了調查研究。身為代言人,處於企業與企業或企業與個人的經濟關系當中,權利與義務當然需要對等,花費時間、耗費精神了解代言產品,甚至對食品類產品以身試“吃”,既是專業要求也是良心根本。二是明星代言忽略了“代”的本源。回到歷史當中,代言最初是指代天子草擬詔命,因而“代”既需要道德約束,又需要專業配合。一個對企業與公眾負責任的代言明星,代表著產品的口碑,代表著企業的形象,更代表著公眾的信任、渴望與歸屬。
給明星代言畫“紅線”,既是警醒亦是規范趨善的過程。既然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給出了方向,《廣告法》給明星代言廣告戴上“緊箍咒”,公眾期待的是,“緊箍咒”的咒語不妨交給群眾念,否則,明星代言的“緊箍咒”變成了“鬆緊帶”,最終還是由公眾為“不靠譜”買單,依舊落得個感情被欺騙、金錢被浪費的悲哀結局。
文/高創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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