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跳槽被判赔4900万:维护契约精神,需要标志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7 06:39

——主播“嗨氏”跳槽被判赔4900万:体现契约精神的价值属性

文/马进彪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名游戏主播“嗨氏”与虎牙直播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嗨氏”江某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主播“嗨氏”将为自己的跳槽行为付出4900万违约金的代价。2017年,江某涛和虎牙签约成为一名签约主播,不到1年个人收益就达到一千多万元,但在合作期间内,却违约离开虎牙公司平台,在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播平台直播,虎牙公司遂提起诉讼。(新浪新闻11月23日)

从直播行业来说,签约意味着平台实施持续巨大投入的开始,而对主播来说,虽然有着自己不可替代的市场号召力,但从这个行业的规律可以明显看出,任何主播的个人的号召力都无法实现市场的持久性,而所有后续的持久力其实都有赖于平台的稳固支撑。

而如果主播在协议期内跳槽,则意味着原平台的巨大投入化为新平台的市场增长力,这对原平台来说,显然是收益权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新平台与原平台是行业内的竞争关系,而在这个事实基础上,新平台就等于无偿获取了跳槽者带来的积累性红利,而对于竞争激烈的直播行业来说,两个平台的失与得是显而易见的。

但对于新平台来说,虽然得到了眼前利益,但从长远来看,也可能是一种困境的开始。道理是同样的,即主播者自带的市场号召力并不能持久存在,它同样也需要巨大的平台投入才能维持。

但作为新平台来说,面对这样的违约跳槽也会心存疑虑,到底是给跳槽者投入还是不投入?如果不投入的话,那么积累性红利很快就会过去,而如果投入的话,那么谁又能保证这样的主播不会继续跳槽?显然,这会使平台陷入两难困境,今天这个平台是受益者,但明天这个平台就可能是受害者,当然,这也是市场困境与道德困境的综合纠结体。

因此,直播行业需要这样的共识性规则,即新平台在接受跳槽者的时候,也要考量对方平台的损失,必要时也要考虑给予平台间的补偿。而这种“补偿性跳槽”,在国外演艺界已经成为了重要的市场共识。换言之,平台不赞同艺人跳槽,但如果一定要接收跳槽者的话,那就要承认并补偿对方平台的捉失。

好莱坞一些明星也都有过合同期内换东家的情况,但他们解决的办法是平台间的协商方式,即后面平台通过补偿前面平台的方式了结跳槽者的法律被动情形,而如果两个平台未能达成妥协,那么一般情况下,后续平台则暂时不会接受跳槽者,直至等到跳槽者合同期限完结之日。

由此可以看出,在一个良性的市场里,一切资源都可以循环进行,但这种循环进行与解约行为,更需要各方契约精神的支撑,其实,这种契约理念的形成,虽然是基于对自己的保护,但客观上也就形成了对所有各方的链锁保护。

在国外成熟演艺界,还可以看出,签约艺人的方式并不是无偿的挖人,而是以价值的方式获取,这就犹如转会一样,前后的一切得与失,都要以价值的方式体现。换言之,就是不接受白来的资源,只有经历了价值的付出,才是对自己资源最大的保护,而这也是对市场整体的保护。

但这种良好市场环境的形成,并不能自然完成,它需要标志性法律案例给出的社会导向,而这种导向一旦形成,便会成为演艺行业各方的参照坐标,其意义不言而喻。因此,这次“王者荣耀第一人”违约跳槽被判赔4900万,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标志性案例,它体现了契约精神,也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契约精神的价值属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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