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与明星合作能上电视? 小心落入演艺培训陷阱
台传媒通讯员黄 欢 郑楚楠
近年来,各类综艺娱乐节目频频热播,小演员、小主持人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视野。家长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难免被一些商家“拿捏”,落入演艺培训的陷阱,不但明星梦成了泡影,还不得不走上维权之路。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招募小演员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2年4月底,李某的母亲陈某接到某公司打来的电话,邀请李某参加某电视台公益节目小演员招聘活动。陈某带着李某参加招聘活动期间得知,参加电视台栏目拍摄,有机会与知名影视明星合作,且节目可在电视台播放。陈某心动了,代表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其提供少儿影视表演指导服务及综艺节目录制服务的协议,服务周期为签约后6个月,其间培训16课时,可获得某电视台某小演员栏目通告至少3次,及用于承接商业广告及影视剧的模特卡拍摄1次。李某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指导训练、现场指导、拍摄服务、通告、策划、制作等费用6880元。
双方另约定,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者终止,若因某公司原因导致解除的,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若因李某自身原因选择退出的,则扣除20%违约金;若李某已参加训练或已参加拍摄通告的,则不予解除协议,费用也不予退还。
2022年5月初,陈某代李某支付给某公司6880元,并陆续参加了某公司安排的培训8课时。其间,陈某因对培训活动是否有电视台参与提出质疑,要求停止培训,并要求某公司全额退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陈某代表李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李某所交培训费6880元。
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某公司与某电视台某小演员的栏目合作及播出时间,均已于2022年5月到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时,未就自身与某电视台的关系明确披露告知李某的家长陈某,导致家长对服务内容产生误判。另某公司与某电视台关于某小演员栏目合作及播出时间均已于2022年5月到期,无法保证李某参与拍摄的节目能够在某公司指定的电视频道播出,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李某的主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应予解除,李某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因李某已参加8训练课时的培训,判令某公司退还李某5880元。
法官提醒:部分演艺项目经营公司以招募小演员、小主持人拍摄影视剧、综艺节目等为由,吸引家长签订演艺培训合同,但实际合同所涉及的影视剧、综艺节目可能还未立项,家长应谨慎核实。签约前,还应进一步核实签约公司的资质及合同内容是否明确。
对于声称能推荐未成年人参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并收取高额参赛费用的,家长们应谨慎分辨赛事是否实际由签约公司自己承办。同时,家长们带孩子参加培训活动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活动内容应符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可盲目跟风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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