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经纪人被判2年!私吞酬金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12-17 09:27

更新时间:2018-08-2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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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很多明星都是通过经纪人来管理自己的资金收入、安排活动,但是经纪人毕竟不是亲人,不可能全部都是为你着想,容易出现私吞酬金的现象。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定性明星经纪人私吞酬金的行为呢?现在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今日香港明星张某的梁某于2014年私自修改3份代言人合约,私吞至少100万元港币(约人民币87万元),早前在香港法院被裁定3项欺诈罪成立。但是我国大陆明星经纪人如果私吞广告酬金,则是属于职务侵占罪。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吧。

  一、职务侵占行为

  公司、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占用不属于自己所得的单位财产,并且占用的金额较大。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条件

  1、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明星经纪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而自己合法持有、保管的财物非法占据,导致公司损失较大。

  2、 必须有侵占行为。

  明星经纪人对于明星所获得的广告酬金必须存在占有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保管或者帮助其投资等。

  3、 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是一个数额上的限制,明星经纪人对于自己非法占有的金额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不能仅仅是占有几百几千就可定罪,一般来说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职务侵占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按照这样的规定,梁某私吞广告酬金达八十几万,如果是在内地判刑则有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将明星经纪人私吞酬金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明星经纪人本来是一份工作,但是依靠接近明星的便利,利用自己与明星的关系,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侵占原属于明星的那一份酬金,因此属于职务侵占罪。以上便是明星经纪人私吞酬金被判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明星在接活动的酬金或大或小,尽管经纪人是为明星服务,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所以需要好好了解清楚职务侵占罪,进一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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