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一微信公众号软文用了明星陈乔恩的照片 法院判其侵犯明星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4-12-17 12:55

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而本案被告系汽车服务公司,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不会造成公众对原告认知的不利影响,故法院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扬子晚报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郑羚 张梦蕾 记者 於苏云)微信软文配上表情包,或者用上当红明星的照片,有时候可以带来一部分粉丝和流量。但是,每个公民享有人格权,包括明星,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日前,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陈乔恩的诉请。

2015年7月、8月,昆山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再有人说你越老越嫁不出去,就把这条微信甩给他看》、《看看她们,30多岁照样活成了少女》两篇服务宣传软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7张原告陈乔恩的照片作为配图,文章阅读量逾千条。

原告认为,前述宣传软文试图借助原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推广被告相关的产品服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连续十五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15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涉及原告的姓名、肖像照片用于其经营网站上的宣传,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于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侵权关系,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致歉版面的规格及发布时间15日,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昆山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具体损失金额,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人格权侵权的经济损失因不同的侵权对象其人格权在社会上的经济价值不尽相同,结合本案原告的知名度及公众影响力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经济损失为50000元,维权费用3150元。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而本案被告系汽车服务公司,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不会造成公众对原告认知的不利影响,故法院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当前,很多商家试图借助社会名人效应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但在没有取得知名人士授权认可的情况下,利用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是侵犯肖像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商家在利用名人的相关产品时要注意有没有侵犯名人的相关权利,无论是名人的经济利益还是人格权利。 编辑:王育昕

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而本案被告系汽车服务公司,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不会造成公众对原告认知的不利影响,故法院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扬子晚报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郑羚 张梦蕾 记者 於苏云)微信软文配上表情包,或者用上当红明星的照片,有时候可以带来一部分粉丝和流量。但是,每个公民享有人格权,包括明星,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日前,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陈乔恩的诉请。

2015年7月、8月,昆山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再有人说你越老越嫁不出去,就把这条微信甩给他看》、《看看她们,30多岁照样活成了少女》两篇服务宣传软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7张原告陈乔恩的照片作为配图,文章阅读量逾千条。

原告认为,前述宣传软文试图借助原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推广被告相关的产品服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连续十五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15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涉及原告的姓名、肖像照片用于其经营网站上的宣传,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于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侵权关系,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致歉版面的规格及发布时间15日,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昆山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具体损失金额,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人格权侵权的经济损失因不同的侵权对象其人格权在社会上的经济价值不尽相同,结合本案原告的知名度及公众影响力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经济损失为50000元,维权费用3150元。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而本案被告系汽车服务公司,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不会造成公众对原告认知的不利影响,故法院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当前,很多商家试图借助社会名人效应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但在没有取得知名人士授权认可的情况下,利用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是侵犯肖像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商家在利用名人的相关产品时要注意有没有侵犯名人的相关权利,无论是名人的经济利益还是人格权利。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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